为了追求健身效果,不少消费者到健身房会选择专业度较高的私人教练课程。如果信赖的私教离职了,导致健身协议发生变更,剩余课程可以申请退款吗?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21年5月23日,经教练赵某某介绍,郭某某与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了《私教课程购买合约》。该合约约定日期为2021年5月23日到2022年6月9日,共计36课时,课程总金额9,188元,教练赵某某签名。当日,原告郭某某向被告支付全额课时费并收取被告开具的收据。后教练赵某某从该健身房离职,被告公司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消课合约》。合约载明:乙方离职后需继续为甲方会员郭某某上完剩余私教课程。后因教练赵某某由全职教练变为兼职教练,且该健身公司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导致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剩余课程价值4594元。郭某某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健身房返还未实际消费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与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郭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某健身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郭某某提供培训服务。赵某某将郭某某介绍到该健身公司且作为郭某某私人教练,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虽赵某某与某健身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消课合约》,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向郭某某披露过相关情况。赵某某离职导致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经了解,郭某某并无该健身房的直接约课渠道,均通过向赵某某联系约课。在教练赵某某无法按时为郭某某提供培训服务时,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接受培训,该健身公司亦未向郭某某提供如更换教练等其他选择,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瑕疵。基于此,虽郭某某主张退还课程费已过合同履行有效期限,但并非郭某某原因造成,而系该健身公司履行合同瑕疵造成,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某4594元。
法官表示,由于私教课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如出现教练离职或不能提供课程的其他情况,合同履行过程易出现纠纷。消费者在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服务合同时务必谨慎,如出现指定教练离职或不能继续提供课程的其他情况,导致课程无法按期履行完毕,要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