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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离婚居住权 依法保障“她”权益
作者:曾瑶瑶 李菁轩   发布时间:2024-03-19 13:44: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和平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张某遂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官联络到李某,李某认可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房产分割存在分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其购房补偿款,但张某表示无能力支付。而李某收入水平不高,名下无房产,生活较为困难,离婚后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积极寻求财产分配的平衡途径,从法律、情感等多个角度开展调解,通过适用“居住权”规则,对涉案房屋“分割而不割裂”,李某可以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直至房屋分割并履行完毕。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照顾,具体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进行分割,在涉案房屋分割并履行完毕前,李某有权在此居住。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