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维权案。
小美在某APP上看到了一篇售卖减肥咖啡的帖子,购买了试用装。服用后发现该产品虽有减肥效果,但同时出现了心慌、口干舌燥、头昏、失眠等症状。起初小美认为是自身原因,便继续服用该产品,可不良状况越来越严重。为了验证是否为产品引起的不适,小美家人也食用了一袋该产品,出现了同样的不良状况。小美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成分检测,检出该产品每克含有4.5毫克“西布曲明”。早在2010年,“西布曲明”就被禁止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小美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130元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