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延期交房产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某等购房人作为乙方,与天津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等购买天津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屋。合同第三条约定:天津某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刘某等购房人。附件六补充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顺延商品房交付时间,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自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之次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刘某等购房人依约付清购房款。但到了约定时间,天津某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刘某等购房人遂将天津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逾期违约责任。法庭上,开发商依据合同中的附件六补充合同第三条第1项,抗辩宽展期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购房人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天津某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关于天津某公司所抗辩的宽展期60天的约定,该条款系其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天津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