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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
【今晚报】坚决向家暴“亮剑”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4-03 08:51:50 打印 字号: | |

连日来,本市多家法院相继发布典型案例,解读家暴并非“家务事”,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纸裁决,只有集全社会之力,坚决向家暴“亮剑”,才能推动形成平等和睦的家庭新风尚。


施暴被拘留 还口出狂言

“法官,我被家暴了!”接到一位遭受家暴的女士求助,宝坻区人民法院当即接待申请人,了解案情后迅速立案,对遭受殴打、骚扰的郑女士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发出该院2024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某与刘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频发,矛盾颇深,刘某屡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刘某此前因家暴被派出所拘留,却扬言出来之后决不放过妻子。郑某苦不堪言,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法官了解到,刘某的行为确实威胁到郑某的人身安全,郑某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郑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辱骂、威胁申请人郑某。

随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向其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官还向二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居委会通报案件情况,送达裁定书,请相关部门共同监督,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不放过前妻 屡教仍不改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有些“家暴男”即使离婚了也不肯放过前妻。在静海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殴打、骚扰前妻的案件。

申请人黄某(女方)与被申请人王某(男方)系离异关系。离异后,王某多次到前妻生活和工作场所骚扰她,对其进行殴打、恐吓、辱骂,还经常跟踪前妻,企图威胁其人身安全。黄某多次报警,在警方依法调解后,王某依然不知悔改。黄某遂向法院求助。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微信截图照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依法作出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等系列裁定。同时,法院严正表明,如被申请人王某违反相关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亲出狱女儿害怕 妇联代为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为家庭成员之间,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在红桥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少年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上,就提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就是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刑满释放,其表示出狱后将回到申请人处居住。申请人与奶奶一同居住,奶奶还是智力四级残疾。申请人认为,其父出狱后对其存在很大的威胁。妇联及时了解申请人可能面临的家庭暴力威胁,针对申请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代为提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开辟绿色通道,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并于被申请人刑满释放当日,向其直接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进行安全教育警示。同时,法院向区司法局、属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一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保护、震慑作用。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请放下顾虑,打破沉默,保留证据,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在固定证据方面,法官特别提醒,如果可能的话,对于施暴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受到严重的暴力伤害,脱离危险后应当尽快去医院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此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被申请人曾出具过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等部门相关记录和证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知道事情经过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今晚报》2024.4.3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