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2022年10月11日,被告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同原告就采购汽车零部件包装、原材料事宜签订了《基本合同书》一份,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发送了购买订单,原告按照合同及购买订单的要求交付了货物,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0余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构成进行了逐项审查,最终确认双方争议货款由“已送货已验收已开票”的90余万元及“部分送货未验收未开票”的30余万元构成。原告坚持其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并由被告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抗辩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当庭展示了瑕疵货物样品。双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选择休庭,择期二次开庭。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基本确定了可行的调解方案,即“由原告继续供货,原告在其主张的货款金额基础上进行部分让免,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确定以上方案后,承办法官开始与双方进行多轮“电话谈判”。
在承办法官真诚细致地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原告将未供货的货物送至被告处,由被告清点签收,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签署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签署后第三天,被告将调解款项一次性履行到位。法院依原告申请于次日解除了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