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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亲生女儿无法继承父亲遗产 为啥?
作者:常健 王樱榕   发布时间:2024-04-16 09:02:11 打印 字号: | |

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还能否继承遗产?近日,河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大娘与钱大爷系再婚夫妻,二人已结婚近20年,且没有再生育子女,后来钱大爷因病死亡。钱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现法定继承人赵大娘想继承这套房产。但是钱大爷与赵大娘再婚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了一女儿小钱。按照法律规定,小钱也应该是法定继承人。

钱大爷去世后,小钱不同意赵大娘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赵大娘遂将小钱诉至河北区法院。

河北区法院民三庭法官了解到,在小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亲就和小钱的生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小钱跟钱大爷没有任何来往,也没有寻找过钱大爷,更谈不上赡养钱大爷。而钱大爷属于特殊人群,他患有轻度精神残疾,需要人长期照顾。近20年来,钱大爷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均由赵大娘照顾和陪护,其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钱对父亲钱大爷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否应该分得财产?庭审中,法官询问小钱:“你记事起从来没见过被继承人是吗?”小钱:“嗯,对。”“工作以后想过找他吗?”“也想过。”“但是行动过吗?”“我不知道怎么找……”

法庭上,小钱辩称,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但是她从主观上没有想过寻找她的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赵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大爷的所有遗产,全部由赵大娘继承。


法官说法

百善孝当先。孝敬父母天经地义,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

父母离婚,子女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成年后同样应当尽赡养义务。小钱知晓自己有亲生父亲的情况,主观上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愿望,客观上也未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其亲生父亲,亦未在经济、劳务和精神陪伴等方面对钱大爷尽赡养义务。虽然小钱称其生活困难,但赡养不止体现在经济上帮助,精神陪伴、劳务付出等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体现。所以,即使是亲生子女,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剥夺继承权。

 
来源:《每日新报》2024.4.16第6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