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误工费的侵权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3年8月27日,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停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致使停驶车辆移动。董某某步行途经此地,停驶车辆与董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董某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其他两辆停驶车辆及董某某无责。后董某某到医院治疗,经查董某某肋骨骨折、双肩挫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及无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董某某主张误工费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超60周岁,不同意赔偿误工费。董某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伤情造成损失。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认可。
庭审中,董某某多次强调其在步行过程中无辜被撞,因此次事故身体受到损伤,出现身体和财产上双重损失,且其虽已逾60岁,但确实一直在从事工作。
庭后,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次与董某某所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员沟通,望其来院说明董某某误工期间工作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员未配合法院工作进行有效说明。
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模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承办法官向原告董某某释明,因其在事故发生时已逾60岁,其提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该事故发生存在收入减少情况;又向被告保险公司出示相关案例,并向其说明董某某损失情况,提示保险公司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及应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形象。在承办法官的促成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赔付原告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