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天津三中院在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该案中,夫妻二人离婚时对于子女探望问题约定每月2次,具体方式自行协商,后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争议较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好,但是并未做到充分尊重、听取孩子意见,未能从孩子的角度考虑。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心理伤害,在后续抚养、探望子女的问题上,父母不应将双方之间原有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
因此,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醒双方当事人,探望权的本质是保障孩子的利益,希望双方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的原则尽力而为,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沟通,给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贯彻落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人民法院做深做实司法为民、强化诉源治理的能动体现。天津三中院民一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心理、情感、安全等利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