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霍某与被告武某于2020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武某怀孕,霍某父亲给付武某15万元彩礼。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一段时间后,被告武某因胎儿畸形住院引产,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武某的母亲返还原告5万元彩礼款。原告霍某认为两人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因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请武某返还10万元彩礼款。被告武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同居一年后才确定举行婚礼仪式,期间发现胎儿畸形进行引产对被告身体造成伤害,武某认为胎儿畸形是被告身体存在问题所致,为此双方关系不睦,才不想与被告共同生活,其认为此案件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且被告已经多余支出10万元的费用,扣除婚礼必要花费,实际支出远超15万元,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本案原、被告因彩礼返还引发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不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彩礼是男女一方为促进双方感情、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金钱、财物的行为。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退还彩礼。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共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同居生活近两年,同居期间被告还怀孕并引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霍某和武某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条件未能成就,原告霍某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结合本地风俗、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各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考虑到武某的母亲已经返还了彩礼五万元,故判决武某返还霍某彩礼一万元。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