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魏某某系津南区双桥河镇某村村民,被告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门前南北走向有一段土路,在下雨雪后车辆无法通行,较为不便。2010年间,原告协同部分邻居用砂石料对该土路进行过铺垫,后原告与他人在该路面出现坑洼时又进行过铺垫维护。原告认为,该村砂石路属于被告集体所有,但原告多年来进行铺垫、维护及修理,被告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原告无法定义务对被告所有的公路进行修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支付原告修路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铺垫砂石路面的行为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门前路段为土路很难走,其购买砂石料进行铺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庭审情况及在案证据,该路段为通往原告家门口的一段土路,在铺垫之前可以通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路面铺垫会避免村委会的利益受到损失;且经常通过该道路的人员为原告及其他几户邻居,原告所铺垫的该路段主要受益人应为其家庭及邻居,故本案无法认定原告具有为避免村委会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因此,原告用砂石料对路面进行铺垫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无权向村委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本案判决后,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