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执一起租赁纠纷。
据悉,原被告双方均是通过招商引资到蓟州投资建厂的企业。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承租原告4000余平米办公楼厂房作为仓库使用。但因资金周转问题,自2021年开始被告就拖欠原告租赁费,共计200余万元,原告索要未果,故起诉。
原告在登记立案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告的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及账户进行查封。在庭后法庭调解阶段,双方达成了初步的一致意见,但原告坚持要求保全。法官向原告解释道:“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如果因为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后续其更无力支付相应款项,你们都是企业经营者,要互相体谅彼此的难处。”
考虑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是从外省市赶来,为尽量减少当事人路途往返,开庭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官,决定开庭次日一起到被告处进行实地勘察。因被告担心法院工作人员的到来对员工、来访客户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提出了不开警车、着便装的请求。法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后答应了其要求。
当天,原告随审判人员一同到达被告处。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对生产设备进行“活封”,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对外设置他项权利。双方当场达成了分期给付的调解意见并现场签署调解笔录,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