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深圳某科技公司诉天津某信息技术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判决生效。
据悉,本案原、被告均系从事编码防伪溯源行业的企业,2018年、2021年被告公司先后向原告多个客户发送侵权告知函,称原告公司通过点阵方式实现的防伪功能和溯源功能的产品并不具备隐形码记录信息的核心专利,无法回避专利侵权的可能。被告公司同时称该通知函所陈述皆为真实有效的合法陈述,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与被告联系,并要求原告的客户在收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回复,提供所采用的防伪防窜技术中使用隐形码的信息记录方法的专利申请的相关证据,以免产生诉累等等。原告主张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详细查阅了网屏编码技术知识,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确认侵权,便向原告多家客户发送侵权告知函的方式将真伪不明的误导性信息进行传播,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商业诋毁。该案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承担了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