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据悉,甲公司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将部分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833余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留5%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4日,案涉整体工程除6号楼外均验收合格,6号楼因总承包方施工未完成,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对于6号楼已完工工程未提出质量异议。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到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故涉案《工程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故质保金应参照合同约定予以预留。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返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主张质保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