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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3 09:24:21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天津法院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11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行政案例和司法救助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强化“三合一”少年审判,做实一体保护的司法理念。


案例1 周小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未成年人保险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重疾险保险产品,旨在为其提供对抗重大疾病的保障。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与成年人不同,易发病种、病程发展、并发症与治疗方案等与成年人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坚持合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原则,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免责条款认定及保险人说明义务等规则出发,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保险保障权益。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制定面向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对成年人、未成年人疾病情形予以合理、科学区分,真正实现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保障的保险目的,呵护孩子成长,守护家庭幸福。


基本案情

2018年,周某为儿子周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周小某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了包括1型糖尿病在内的疾病状态或手术的定义。2022年,周小某被医院确诊1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多次住院治疗。2023年,某保险公司以周小某病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未成年人在疾病方面与成年人有显著差异。对于重大疾病释义,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对成年人、未成年人疾病情形予以了合理科学区分。周小某确诊1型糖尿病,是医院从专业医学角度作出的诊断,其病症符合一般人对该类疾病的常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释义条款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于1型糖尿病的定义范围所作出的限制性条件和约定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对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遂判令某保险有限公司向周小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案例2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学校等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父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而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联系教育部门、学校解决补报名问题,防止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被持续侵害。法院的积极履职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二女,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次女王小某抚养权归男方王某。双方离婚后王小某被母亲刘某从住处带走,王某诉请刘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王小某抚养的约定,由王某直接抚养王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刘某离婚时就王小某的抚养问题已进行了约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王某主张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王小某2022年即应入学小学一年级,但本案当事人因争夺抚养权至2023年仍未为王小某报名。法院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后,第一时间联系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协调王小某补充报名事宜。同时,联合区妇联对双方共同开展家庭指导教育工作,引导其关注孩子健康成长,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现王小某已入学报到,正常接受教育。


案例3 张某父与张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家庭结构的变化、父母养护的缺失,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突出问题,极易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本案家庭教育令的签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利用柔性家庭教育指导,协同多方力量,结合心理疏导、调解、回访等手段,督促指导“缺位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切实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涉案未成年人小杰是一名14岁的智力残疾少年,自从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张某父和奶奶照顾。小杰三岁左右,其父母张某、赵某搬出单独生活,均不同意抚养小杰。小杰的母亲赵某多年来未曾与孩子见面,没有任何交流,小杰父亲张某虽与小杰生活在一起,但很少关注小杰。因父母长期怠于履行养护之责,未能给予小杰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致使原本就有智力缺陷的小杰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2023年,小杰的爷爷张某父向张某、赵某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返还张某父为小杰垫付的医药费。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全案背景进行了调查,认为小杰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本案当事人存在损害小杰身心权益的情形。法院在依法判令张某、赵某向张某父返还医药费的同时,就案件反映出的监护人监护失当问题及时处理。在向社区居委会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法院与区妇联、心理咨询师对小杰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杰父母:一、定期探望小杰,关注小杰身心健康,及时修复亲情关系;二、关心小杰生活、兴趣、爱好,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教会其基本的生活技能和劳动技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注重对小杰安全方面的教育,使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四、注重培养小杰的社会交往能力,在小杰智力水平和认知范围内,培养其良好行为习惯和文明礼仪,提高融入社会的交往能力。《家庭教育令》签发后,孩子母亲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希望能到小杰所在学校探望小杰。经人民法院、妇联、学校的共同努力,小杰在时隔五六年后,终于见到了心心念念的母亲,母子相拥而泣。


案例4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规范探望权和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气、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孩子茁壮成长的重要条件。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焦点。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判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但并非唯一考量因素。本案中,王某不顾子女身心健康,给张某探视设置阻碍,人为制造子女随其生活的现状。王小某年龄尚小,更适宜由母亲抚养,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婚生子交由张某抚养,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该案的裁判结果清晰地向社会传达出合理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鼓励公众积极思考婚姻家庭的本质与特点,改变传统的纷争格局与对抗态度,为处理抚养权纠纷提供了范例。


基本案情

王某、张某2019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生下一子王小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21年起分居,王小某一直随父亲王某生活。2021年,张某起诉离婚,王某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张某诉请。双方在法院判决后仍维持分居状态,并就张某探视王小某事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张某每周探视王小某一天。但张某要求探视王小某时,王某屡次阻挠。2022年,王某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王小某。张某则主张其在分居期间无法正常探视王小某,请求由其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王小某的抚养权,结合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王小某在随王某生活期间,王某在张某的探视过程中设置障碍,阻碍母亲对幼儿的亲情陪护和家庭教育,由王某继续抚养王小某并非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最优解决方案。张某在庭审中表明如果抚养权归张某,可以保证王某正常探视。考虑王小某尚年幼,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王小某由张某抚养为宜。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王小某随张某生活。


案例5 高小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签发《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并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本案的处理将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贯穿在案件办理及案后延伸全过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回访的过程中,因案制宜加强提示、教育,以制发《家庭教育令》《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等多种形式,劝导当事人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及时回应子女的情感需求,让父母们在“带娃”这件大事上知其责、慎其行,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高某、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高小某。高小某患有先天疾病,智力、肢体发育迟缓。高某、刘某于2020年分居,高小某一直随父亲高某生活。2021年,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高小某随祖父母生活。2023年,高小某以母亲刘某为被告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刘某向其支付抚养费、护理费、大额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判令刘某向高小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同时,法院认为刘某怠于探望、照顾女儿,向刘某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判决生效后,法官到高小某家进行回访,发现刘某虽然能够主动按月支付高小某抚养费,但对女儿探望关心不足。为了使刘某认识到除了物质关怀之外,还需要对女儿进行亲情关爱和家庭教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提示”工作意见》要求,法院向刘某签发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刘某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其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


案例6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创新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方式的典型案例。父母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充分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把伤害降到最低。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已经存在心理问题亟需矫正的实际情况,未按照一般离婚案件中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积极与父母双方耐心沟通抚养方式,最终确定了孩子住处固定、双方轮流抚养的特殊抚养方案。固定住处带给孩子最大程度的安全感,将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影响降到了最低。本案创新性地确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为存在类似情形的案件如何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自2018年起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小某10岁时,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由自己直接抚养李小某,王某同意离婚,同时也主张李小某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父母离婚加上抚养权争夺的事实给李小某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李小某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为了保障李小某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邀请进驻法院心理咨询室的心理咨询师对孩子和父母进行了心理咨询,并由心理咨询师出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报告。根据心理咨询报告,承办法官与李小某的父母进行了充分沟通,引导李某、王某重视孩子身心状况,放下争夺抚养权“执念”,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理的影响。最终,李某和王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住处固定,父母轮流抚养照顾、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例7 对被害人刘某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救助方式,统筹各方力量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处于辍学状态,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调教育、民政部门解决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及异地入学难题。在司法救助后,法院也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联合开展心理救助和长期帮扶,既实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也彰显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


基本案情

刘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抚养,因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刘某一直随奶奶在原籍生活。2022年,刘某奶奶去世,刘某无人看管,辍学到津投奔父亲。2023年5月,刘某欲搭乘火车到外地见网友,但因无身份证无法乘坐火车。被告人张某驾驶出租车在火车站外偶遇刘某,遂将刘某带至其住处,并趁刘某酒后熟睡对其实施猥亵。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救助过程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因刑事案件遭受巨大心理创伤,处于辍学状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于是立即启动救助程序,会同区妇联共同对刘某共同开展心理疏导。针对刘某在津无正式学籍,原籍上学又无人看顾的情况。人民法院函请教育、民政部门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共同会商刘某教育救助事宜。经过多部门协调,刘某于今年初在津正式入学。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与妇联部门共同制定了长期帮扶计划,定期对刘某进行回访,持续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刘某感受到社会的关爱,逐渐恢复生活信心。


案例8 王某与刘某、李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加强校园安全,推进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人身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涉校未成年权益侵害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鼓励未成年人向校园暴力说“不”。同时,提示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提示教育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校园暴力行为,为学生创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初中在校学生刘某在楼道和班级内殴打推搡、王某,事发时多名同学目睹该情况,事发后老师联系双方家长。后王某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就医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433.78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某左侧颞部软组织损伤、体表多发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以刘某及其监护人为被告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监护人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因刘某的殴打行为受伤,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证实其有相应财产,故应由刘某的监护人李某对于王某因刘某的殴打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9 沈某与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合理裁决教育机构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责任承担、依法认定未成年人面部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在组织的活动中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处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之下,学校组织活动在未充分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以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年龄、受伤部位、治疗恢复情况等特殊因素予以认定。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根本遵循,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沈某系某小学学生,在课后服务时间,老师组织学生在教室里的讲台上进行马步推手活动,沈某与刘某一组进行马步推手,因讲台地面较滑,沈某、刘某在推手时用力方向偏移,导致沈某摔倒面部着地,3颗牙齿损伤。后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马步推手活动在学校老师的组织下进行,该活动存在造成参与者摔倒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教室讲台的地面空间有限,地面相对较滑,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不适宜开展此类活动,某小学应该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活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参加活动时亦应负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其主动报名参加此项活动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大小,生效判决酌定某小学对沈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沈某折断的牙齿包括两颗门牙,只能等沈某成年后才能予以修复。沈某刚刚年满十周岁,作为处在成长发育期间的未成年人,门牙受损势必会对其心理造成一定影响,故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案例10 刘某猥亵儿童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互联网聊天交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犯罪案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频繁接触电子产品,使用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聊天,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未成年人因身心发展不成熟,辨认控制能力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防范意识,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本案中,被告人虽已被绳之以法,但是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本案裁判提示未成年人应当在家长的指导下使用互联网,谨慎与陌生人交友、见面,在受到侵害后,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未成年人监护人亦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督,及时了解子女的网上交友情况;学校同样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女,2009年出生)于2021年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刘某明知李某不满十四周岁,让李某通过社交软件向其发送裸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2022年,李某向刘某提出不再交往,刘某拒绝并以将其隐私视频发送给李某亲友相威胁,继续索要视频,李某被迫再次向刘某发送隐私视频。2023年刘某将李某隐私照片和视频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给李某的姐姐及李某的多名同学。李某亲属报警后刘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刘某诱使、胁迫不满十四岁女童多次拍摄隐私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又向多人传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手段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11 尹某诉天津体彩中心行政许可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支持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构建未成年人良好成长环境的典型案件。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保育的主要场所,周边环境是未成年人重要的成长环境。为减少未成年人接触彩票的机会,降低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法律法规对彩票销售网点的设置作出一定限制。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政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涉托幼点作为幼儿园的有益补充,招生范围与幼儿园并无差别,托幼点的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理应受到法律全面、同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组织各方现场实测距离,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良好的司法裁判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2023年尹某向天津体彩中心提出在某报刊亭增设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的申请。天津体彩中心经勘查,告知尹某因该地址距离“某某路幼儿园”不足100米为由,未准许增设。尹某认为“某某路幼儿园”在街道办的备案为托幼点,不属于幼儿园;且天津体彩中心以该小区人行出入口计算报刊亭与“某某路幼儿园”之间距离方式有误,如果从该小区正门入口测算,则“某某路幼儿园”距离案涉彩票销售实体店应为1500米左右,符合增设条件。尹某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体彩中心准许其经营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的申请,并赔偿其员工工资、房租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和幼儿园参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托幼点系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幼儿园与民办托幼点均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看护的场所,招生范围一致。无论幼儿园还是托幼点,其看护的学龄前儿童作为未成年人都应当获得同等法律保护。经实地勘测,从该托幼点到达案涉报刊亭步行距离少于200米。天津体彩中心对尹某增设案涉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