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海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天津市某砖瓦厂系天津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窑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针对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1建设有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去年十月,被告人元某在得知该厂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的情况后,擅自将在线监测的气态污染物采样管、流速皮托管断开,并用黑色胶布将颗粒物激光发射器缠绕,遮挡激光源,造成污染物、流速无法测量,颗粒物无法正常测量,导致在线监测测量数值不准确。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执法人员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窑炉正在生产,自动检测设施被干扰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元某在明知污染超标的情况下,为避免被检测出污染超标,以拔下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黑胶布缠住探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被告人元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