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对其发出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悉,2020年初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汽车至天津市津南区等地收购废机油,并将废机油贮存于津南区辛庄镇某无名场院内,采取沉淀、过滤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而后向他人销售废机油获利。被告人高某某在贮存、处置、出售废机油的过程中,使废机油泄漏、散落于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案发时,相关部门在上述无名场院内扣押废旧机油9370KG,并在被告人高某某居住的津南区辛庄镇某无名厂房内扣押废旧机油450KG。经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现场扣押的废旧机油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现场采样的土壤中亦检测出石油溶剂成份。
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将某无名场院内受污染土壤进行了处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