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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今晚报】法官以案释法 倡导文明婚俗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6-21 08:48:54 打印 字号: |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后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婚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办理结婚登记后“闪离”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彩礼返还比例?近日,针对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静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看待彩礼问题。

在一起案例中,陈某与张某均系二婚,陈某给付张某彩礼20万元,随后二人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间隔性共同生活约半年后感情破裂。陈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双方亲友的礼金以及举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为,彩礼的范围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彩礼的范围包括订婚时给付数额较大的见面礼、举行婚礼前给付的彩礼款。结婚典礼时双方收取的礼金及举办婚礼的费用均不属于彩礼。本案中,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应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考虑原、被告同居时间尚短,综合地区风俗、双方交往及发生矛盾原因,具体返还数额酌情确定为15万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李某与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共同生活大约两年。二人登记结婚,李某给付王某彩礼17万元。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王某以外出治病为由,回其父母家中居住,一直未归。李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17万元。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扣除其他性质的款项外,实际认定彩礼的金额为15万元。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双方虽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不到一个月便分居,但李某不存在明显过错,同时考虑到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已共同生活大约两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最终经法院调解,二人自愿离婚,王某返还李某彩礼55000元。

法官介绍,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下一步,静海法院将持续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堵点,以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为抓手,绘就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新“枫”景。

 
来源:《今晚报》2024.6.21第11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