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人民法院报:一场因案件移送而启动的联合调解

作者:李小芳 李国胜   发布时间:2024-07-05 14:13:46 打印 字号: | |

“我已经在北戴河区法院立完案了,怎么还要到天津审理?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啊?”李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当被告知案件需移送到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时,他满脸疑惑。

原来,李某因经营“渔家院”需要,2020年12月,通过网络平台向祁某购买一艘海上游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向祁某支付了10万元订金。祁某随后联系北京一游艇厂家订购制作游艇,并约定4个月后交付。就在交付时间到来前,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致使案涉游艇因功率超过上限而无法办理船籍证书等落户手续。该游艇于是便被存放在厂家,一直未能交付。

今年1月,李某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买合同并退还订金10万元,而祁某反诉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北戴河区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遂联系天津海事法院准备启动移送程序。

“双方当事人分别位于天津市和秦皇岛市,案涉游艇存放于北京市,如果移送该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便。”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法官在获悉案情后,研判到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难点。

“是不是可以就地化解?”为切实减轻移送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两地法官决定启动此前签订的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同步邀请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

今年5月,先后两场联合调解有序进行。调解员从海事行政管理角度,为当事人释明争议的游艇落户手续和适航证的联系与区别,指出在口头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两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游艇买卖合同解除,祁某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返还李某订金,李某将适航证原件交给祁某,双方当场履行,一起跨京津冀三地且持续多年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据介绍,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派驻河北省审判庭的“桥头堡”作用,先后与京冀两地法院、涉海行政机关等签署18份司法协作协议,打造海事法院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探索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推动实现京津冀地区海事矛盾纠纷高效便捷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7.5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