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起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区经营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2023年7月14日,其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入和销售,仍从他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氨酚曲马多200盒。在7月30日至8月29日期间,张某某在明知刘某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氨酚曲马多22盒(盐酸曲马多含量共计9.9g),获利7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明知是吸毒人员的刘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2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