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海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发出涉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被告人小明(化名,未成年)、小华(化名,未成年)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被民警抓获。经法院审理,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名未成年人平时与父母交流甚少,过早放弃学业,父母对于子女教育监管不到位,主观上忽视了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使其身心健康出现问题,对于物质的态度及追求方式产生偏差。
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询问与指导,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陪伴沟通,预防并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各监护人均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自觉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