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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花钱租的车位被占 该如何维权?
说法 生活中这些状况 法律上如何界定
作者:常健 晁敬   发布时间:2024-07-10 09:05: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有车开却没地儿停”的情况甚为普遍,小区内车位资源紧张,花钱租了车位但仍被占用的情形不在少数……遇到这种情况怎么维权?近日,宝坻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5月,小吴买了一套新房,但不附带车位,要想进小区停车需要另行租赁停车位,于是,小吴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并交纳租赁费60000元,还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位服务协议书并交纳车位管理费。

入住后小吴发现,社会车辆完全可以随意进出小区,小区内存在乱停车情况,他租赁的车位也经常被他人车辆占用。小吴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车位租赁协议,归还租赁费。

房地产公司表示,与小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将案涉车位完好地交给了小吴,后期的车位管理已委托给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职责范围,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物业方则承认管理上存在瑕疵,但其与房地产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公司,物业问题不是解除车位租赁合同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车位租赁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车位交予小吴,已完成合同义务。依照车位租赁协议约定内容,可以明确的是,小吴同意与房地产公司授权的物业公司签订案涉停车位服务协议,并由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管理服务。小吴以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车位租赁合同,不符合车位租赁协议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条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小吴可通过私下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小吴面临的停车烦恼,承办法官积极在双方之间劝导调和,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小吴反映的情况,后续会给予适当减免停车管理费用等措施加以弥补,同时加强小区车位管理力度,规范停车及治安秩序。小吴最终也表示理解和认同。


法官说法

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小吴申请解除车位租赁合同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理由不适当不充分,故予以驳回。

那么,花钱购买、租赁车位却被占用,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已购车位属于买主自己的空间,他人不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占用。

如果被他人占用了专属车位,可以先尝试通过车上电话联系车主协商,也可以寻求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帮助解决,如果对方拒绝挪车,此时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未能保障车位买主停车条件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切勿冲动泄愤,不能损坏占位车辆或采取过激行为,要理性处理,积极协商沟通,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问题。

 
来源:《每日新报》2024.7.10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