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
据悉,范某在某淘宝网店通过以旧换新购买黄金饰品。收货后,范某对货品不满意,并在未经店铺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发起退货,但被拒收。退货饰品被拒收后,范某遂在该店铺评论区、该店铺经营者高某组建的购买黄金饰品的顾客微信群、该店铺客服页面中对该店铺、经营产品以及经营者进行多次言语攻击并发布辱骂性言论。该店铺经营者高某遂将范某诉至津南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范某的行为无视言行边界,对高某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并对高某经营的店铺的声誉造成损害,范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范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淘宝商品评价中的侮辱诽谤言论及撤回微信群中可以撤回的侮辱性言论;同时判令范某在淘宝商品评价及微信群中连续五天向高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审查确认。若范某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以发布公告或刊登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等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范某承担,并且判令范某向高某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维权金6000元。
范某支付了6000元赔偿金,但对具体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存在异议,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仍未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的司法成本及与判项内容相符合,最终决定采取公告形式执行判决第二项内容,并由范某承担公告的费用。
网络时代,虚拟空间不是“法外空间”,言论“自由”必须有边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诽谤、侮辱性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