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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发布治安处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今晚报】打造公平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7-11 08:55:46 打印 字号: | |

良好的治安秩序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数量大、涉及面广,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安全感。为进一步规范治安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治安处罚行政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治安处罚行政案件呈现殴打他人占比较大、处罚种类以拘留和罚款为主、一事生多案情形较多等特点。三中院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积极打造公平、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在一起案例中,苏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内。苏某某在办案区内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候问室栏杆进行踢踹和打砸,并对办案人员进行辱骂,阻碍民警执法。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苏某某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决定对苏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苏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苏某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是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在对行为人进行治安调查的过程中,如行为人拒不配合,阻碍民警调查,并作出不理智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增强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警示、震慑违法行为人,起到了重要的宣传和示范效果。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徐某某在村路的修路施工现场,以修路占用其垫平的土地,造成其用土损失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村委会等多方协调未果,徐某某将其驾驶的汽车停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徐某某不服,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修建乡村公路便利村民出行,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徐某某以与村民委员会存在纠纷为由阻碍施工,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是涉及寻衅滋事行为的典型案例。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徐某某借故阻碍道路的正常施工,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认定寻衅滋事行为具有典型的指导示范意义。

 
来源:《今晚报》2024.7.11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