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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剖析
【人民法院报】网贷追偿权纠纷增多应予重视
作者:于伯军 张司琳   发布时间:2024-07-16 08:37:29 打印 字号: | |

网络平台借款方便快捷,虽然借款人与出借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但也不能确保借款万无一失,有些借款人因为未能按期偿还,只得由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代偿,这些担保公司代偿后又大多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债权打包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取得债权后遂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多发,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了多起网贷追偿权纠纷案件,而且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均为担保人为借款人代偿借款后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债权的第三方对借款人提起追偿权诉讼,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追偿期望不同。由于是打包债权,一些债权取得相对便宜,债权人又大多刚开始进入诉讼,因而,对追偿的诉求不尽相同,有的只要求借款人给付担保人代偿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有的除主张担保人为借款人代偿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外,还要求给付担保人担保费、信用评估费、律师费等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

借款人年龄低。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的柜台业务,借款人需要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因而,网贷借款人的年龄普遍较小,工作不够稳定,消费支出较多,因而极易出现还贷违约的情况,有的借款人在借款时甚至压根就没打算还,为日后纠纷的形成埋下了潜在隐患。

借款金额不大。虽然网贷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不大,大多为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但在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除了担保费外,一些担保公司还要收取信用评估费、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有的信用评估费等约定较高,甚至占到了借款本金的一半,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等由担保人按借款人的偿还期限按期计算和收取。

被告缺席居多。网贷借款人违约后,担保公司之所以将债权转让,大多是因借款人失联或无偿还能力,有的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送达地址,但该地址通常无法送达,有的连户籍地亦查无此人,手机亦停机或无法接通,即使有的收到应诉手续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许多案件只能进行缺席审理。

判决尺度不一。网贷的性质决定了借款人的不确定性,由于借款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原告取得债权后需要在全国各地法院起诉,即使同一原告的案件,不同法院对利息及违约金的标准认定和信用评估费等费用支持与否亦不尽一致,有的甚至同一家法院所作判决亦不相同,造成此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案同判。上级法院要加强此类案件的研判,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意见,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确保类案同判,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加强平台管理,规范借贷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管理,规范借款和担保行为,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担保内容,防止因担保约定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和负担的情况发生,确保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审执力度,惩戒失信行为。加大网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力促借款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惩处,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维护网贷市场金融秩序。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履约意识。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提高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教育引导借款人自觉防止和主动避免逃废债务对自己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7.16第6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