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三中院持续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抓牢关键质效,优化商事解纷行动力,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服务营商软实力,同时,护航产业创新,激活规则治理竞争力。
在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A公司开发完成某智能控制系统,并享有该系统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参与该系统研发的A公司前员工,未经许可将系统源代码下载复制,并在离职后入职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B公司将该源代码用于相关智能控制系统研发,并销售给C公司获利。A公司主张,其研发的系统中技术内容构成技术秘密,B公司、C公司非法获取并获利,要求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A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B公司员工参与过案涉系统开发,其将A公司的技术秘密源代码下载复制,用于新的研发项目并获利,B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C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系统的开发,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护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及时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解决了案件涉及的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问题。该案依法惩戒离职员工非法获取使用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
在另一起案例中,平行进口车商因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而被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双方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厦门某公司委托天津某公司购买路虎创世加长车3辆。天津某公司未交付车辆,厦门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委托代购协议》,由天津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天津某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厦门某公司两名员工的账户交易记录。记录显示,厦门某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的退定金及赔偿款,在转账当日,又被买家向该公司两员工账户转回,且金额一致,厦门某公司对一天内两笔赔偿款项先转出再转入的行为未做出合理解释。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公司构成违约,厦门某公司主张的定金损失及车辆差价损失,应综合客观实际进行认定。关于定金损失,赔偿当日即返还厦门某公司的员工账户,厦门某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也不能就转款即返款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差价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厦门某公司违反诉讼诚信原则,为获得高额赔偿,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对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依法决定罚款100000元。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惩处诉讼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审判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应承担法定责任。本案中,厦门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出因天津某公司违约,其已向下游买家进行赔偿的假象。法院对厦门某公司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处罚,树立了平行进口车行业诚信交易的规则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