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恣意妄为伪造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收案后承办法官经查阅卷宗并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张某某的诉求在此前案件中已经经过审理,多数诉求得到支持。但经仔细核对发现,该案中张某某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与此前案件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系同一裁决,但是作出时间并不相同,存在伪造嫌疑。
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传唤张某某代理人张小某(二人系父子关系)携带本案仲裁裁决书原件到法庭进行询问。经现场比对后发现,本案中提交的文书确系伪造。张小某亦如实陈述因前案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所以其自行修改了文书作出时间,并将原仲裁裁决书中的公章通过扫描附在伪造文书之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诉求得到支持。后承办法官传唤张某某本人到庭,张某某当庭表示对伪造仲裁裁决一事并不知情,也未曾授权张小某代其提起本案诉讼。
张小某在本案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伪造文书的严重性,张小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庭写下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