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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满意辱骂卖家 被判赔礼道歉
【每日新报】当事人拒不履行 法院如何执行?
说法 生活中这些状况 法律上如何界定
作者:常健   发布时间:2024-07-18 08:58:57 打印 字号: | |

网络购物后,因对货品不满意,便多次对卖家言语攻击,并发布侮辱性言论。卖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买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买家赔礼道歉并赔偿。但是问题来了,如果买家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该如何执行?

2023年5月,老范在某网店通过以旧换新购买黄金饰品。收货后,老范对货品不满意发起退货。店铺经营者以该黄金饰品是老范以旧换新重新定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收。

退货饰品被拒收后,老范遂在该店铺评论区、该店铺经营者高先生组建的购买黄金饰品的顾客微信群、该店铺客服页面中对该店铺、经营产品以及经营者进行多次言语攻击并发布侮辱性言论。该店铺经营者高先生遂将老范诉至津南法院。

经审理,津南法院认定老范的行为无视言行边界,对高先生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并对高先生经营的店铺的声誉造成损害,老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老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商品评价中的侮辱诽谤言论及撤回微信群中可以撤回的侮辱性言论。

同时判令老范在店铺的商品评价及微信群中连续五天向高先生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审查确认,若老范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以发布公告或刊登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等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老范承担,并且判令老范向高先生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相关维权费用6000元。

老范支付了6000元,但对具体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存在异议,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高先生遂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在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的司法成本及需与判项内容相符合后,最终决定执行判决第二项内容,即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刊登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并由老范承担公告的费用。案件至此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网络时代,虚拟空间不是“法外空间”,言论“自由”必须有边界,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不主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院可以发布公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替代完成,以达到侵权人赔礼道歉同样的效果,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每日新报》2024.7.18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