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一方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2021年10月,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花费6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赵女士名下。2023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女士自行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出售,张先生遂向本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分割售车所得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擅自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如出卖时,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被告在未与原告就车辆出售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偏低价款出售明显损害了原告对财产处分的权益,原告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赵女士向张先生支付15万元。二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规定的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