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中院民三庭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与相关单位共同就防范化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领域存在的风险开展座谈交流。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向保险机构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保单,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之一。诉责险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提升法院公信力方面持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中院发现存在当事人利用保单恶意诉讼、保全的问题。为此,一中院与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就承保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各方深入交流了如何辨别恶意诉讼、保全,提高诉责险核保能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