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吃过晚饭后,有人喜欢去公园“遛遛食”,有人则喜欢去公园锻炼一下。如果不小心发生碰撞,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一天傍晚,70岁的言某去公园散步,走到一公共活动场所时,被正在返身接球的王某撞倒。言某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3天。而后,言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言某全部费用的80%。
法官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公园内踢球时,未注意往来行人,在接球过程中将路经此地的言某撞倒,并导致其受伤,对此,王某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言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路经易有人玩耍的公共活动场所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安全的义务,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运动时,要多注意来往行人,同时行人在经过运动场地或人群密集处时,也要注意避让,避免误碰误撞导致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