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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软件上发布他人裸照泄愤 “女主角”要求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每日新报】糊涂“键盘侠”踏进侵权雷区
作者:常健 张文静   发布时间:2024-08-15 08:54:52 打印 字号: | |

说法

生活中这些状况 法律上如何界定

“你凭什么乱发我的私人照片!”“你做了亏心事,还不让我发了?”这是近日发生在宝坻区法院庭审中的一幕,当事人小美(化名)和小丽(化名)争吵不休。这一切的源头,还得从一张照片说起……

小美与小帅(化名)是夫妻,2024年,小美无意中发现老公小帅的手机相册里保存着小丽的照片(部分身体裸露),觉得老公与小丽有“婚外情”,一气之下,便将小丽的照片通过小帅的抖音账号公开发到了网上。小美发布的照片形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导致小丽的亲朋好友对其产生了负面看法与评价,这给小丽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小丽不堪其扰,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诉至法院。

“这张照片是我以前发给小帅的,那时他还没结婚,我们俩属于正经交往,这没什么问题吧!”庭审中,小丽说道。“起初我以为她插足我们夫妻生活,道德败坏之人就应该被曝光,我在网上发布照片也是希望与小丽沟通,但是一直没收到小丽的回复。随后,就收到抖音平台通知有人投诉,我就删除了。”小美辩称。

“删除了有什么用!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我的名誉已经受损了,我要求小美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名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小丽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阐明利害、释明法理,稳定住双方激动对抗的情绪,后查看了小帅的抖音账号,确认相关照片及文字已全部删除。对于此事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官围绕法理与情理,向两位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

于法理分析,小美通过社交软件这些开放性平台发布关于别人的不当言论、私密照片,对小丽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法律上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为小丽恢复名誉。

于情理而言,即使双方存在误解,也应当通过正当方式来维权、沟通,随意发布他人隐私照片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界限,应当改正。

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根据小美在抖音上所公开发布的照片来看,照片中小丽身体部分暴露,并被多人点赞、评论,已经对小丽的人格造成了贬损后果,也对其精神造成了损害,小美应当对小丽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据此,法官判决,小美在原发布账号进行道歉声明7日,同时赔偿原告小丽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名誉权纠纷逐渐增多,一方面说明大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网络行为的法律风险。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罔顾事实,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或者随意发布“出格”的内容,则有可能踏入侵权雷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重视。侵犯名誉权有什么后果?《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每日新报》2024.8.15第6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