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作为一种放松解压的休闲方式,深受老年人和年轻人的欢迎,但洗浴有风险,经营者和消费者需谨慎。七旬的老张是某公共浴池的常客。一次泡澡时其突发昏迷,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老张家属与该公共浴池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于是一纸诉状将该浴池诉至本市滨海新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
庭审中老张家属诉称,浴池经营者对老人的人身安全有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浴池则辩称,他们已经在大门显眼位置及浴室内均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的提示,浴池旁边也有“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禁止入池”的警示标志,他们已尽到提醒义务;且发现情况后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滨海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浴池系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店内虽张贴了老年人需在家属陪同下才能洗浴的警示标志,但仍应对允许老人进入浴池单独沐浴的危险具有预见性,该公共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和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因公共浴池温度高、空气流通不畅、地面湿滑,一般不建议老年人单独沐浴,以防突发意外。公共浴池应当张贴警示标志,提醒老年人应在家属陪同下进入浴室,但是否张贴警示标志并非作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唯一依据。拒绝无家属陪同的老年人进场与经营常理相悖,在此情况下,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潜在风险,自觉提高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其一,在老年人入场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其健康状况,向其提示洗浴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明显存在身体状况不佳的,应委婉拒绝并建议其在家属或护理人员陪同下进场;其二,经营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时前往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危险;其三,适时前往提示老年人合理安排泡浴时间,以防止身体出现不适;其四,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急救流程,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现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急救电话,以免延误最佳急救时机。
在经营者及时、恰当实施了前述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反之,则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然而消费者虽年老,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是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身身体情况及洗浴风险有清晰的认知。在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亦不应对经营者过分苛责,责任比例不宜认定过高,否则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