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3年1月-2024年7月)》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主要案件类型,保护范围涉及地下水、土壤、生物多样性、文化遗产等环境和资源要素。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盗掘古墓 损害文物价值
清代敬郡王永皓园寝位于蓟州区穿芳峪镇,系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永皓园寝进行盗掘活动,对古墓葬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掘行为已对涉案文物本体造成破坏,并由此产生坍塌、浸水、滑坡等进一步破坏的可能,较严重地危害了该园寝的文物安全,损害了该处文保单位的文物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无视国家古墓葬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罪。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对涉案古墓葬的文物价值造成较大损害,致使国家文化财产损失无法弥补,应予严惩。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处以5000元罚金。刘某某、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古墓葬内有丰富的文物古迹,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本案被告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原有环境、墓葬资料的完整性,妨害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损害了该处文保单位的文物价值。本案通过审理、裁判,对盗墓罪犯依法予以惩治,切实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同时引导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劳务代偿 承担修复费用
张某某、刘某某在禁渔期内利用船只、电瓶、逆变器等工具,采用法律禁用的电击捕捞方式,在大清河水域内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张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参与志愿公益服务,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市二分检以张某某、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刘某某共同赔偿违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所需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或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抵扣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刘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判决由张某某、刘某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由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监督履行。
本案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采用“劳务代偿+联合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本案在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科学计算生态资源损失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侵权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引导侵权人以参加公益劳动方式代替支付赔偿费用,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村委会共同形成联合监督机制,确保侵权人将劳务代偿义务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