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一审原告诉请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停工损失等;被告辩称合同并未解除,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并无欠款。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主张与一审判决其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存在差距,且认为一审判决对于部分损失的认定缺乏依据。
本着实质化解矛盾、推动案结事了原则,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代理人联系沟通,促成双方就多个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方案,依法维护了外地企业合法权益,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