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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30 09:51:0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执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宣传的重要作用,天津高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了“2023年度十大执行案例”评选活动。经评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等10个执行案例入选。



目  录


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 某银行天津支行与天津某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3. 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

4.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金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5. 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曹某某货运代理合同执行纠纷案

6. 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7.近百名劳动者与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

8.黄某某与天津某环境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系列执行案

9. 杨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10. 王某一、王某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1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某银行天津分行”)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矿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某矿业公司等未偿还本息成诉,经审理,天津高院判决某矿业公司等偿还借款本息,并确认了某银行天津分行对以下四项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某矿业公司名下的巴林左旗某铅锌铜钼矿采矿权,克什克腾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某铅锌矿采矿权,赤峰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矿业公司100%股权,赤峰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克什克腾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四项财产)。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天津高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情况

案涉四项财产除本案外,还曾因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一案被外省公安机关首先查封,但该公安机关及后续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均未在到期前办理续封续控手续,天津高院由轮候查封法院变为首先查封法院。该中级法院在所属省高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该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又对采矿权等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涉及刑事涉财执行查控,执行法院如果未就待处置标的进行形式审查和研判,贸然启动执行程序,将可能导致执行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整体执行效果。

经审慎考虑,天津高院与异地中级法院及所属省高院、公安机关通过书面或者当面进行多轮沟通协商,从案涉采矿权形成时间、抵押权备案时间、民事生效判决确认等多角度阐明天津高院具有处分权的依据、理由以及完成后续财产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必要性,并对如因法院处置效率过低导致采矿权过期有可能使两地法院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提示。经反复沟通,前述办案机关均一致同意天津高院对案涉采矿权具有处分权,且对天津高院继续完成相关财产处置工作表示认可和支持。之后,本案财产处置工作依法顺利完成,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也避免了因采矿权过期导致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民事执行案件与刑事执行案件标的竞合问题,异地司法机关开展良性沟通、高效协作的典型案例。执行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永恒主题,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深化履职方式,推动案件进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两地法院面临国家赔偿的责任风险。同时,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诉求强烈的各方主体,以查清关联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为基础,以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共识,逐步稳妥推动为保障,善意文明执行,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异地办案机关的支持和当事人的认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案例2

某银行天津支行与天津某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天津支行与被告天津某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分别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保证合同》后,向该药业公司开具3000万元银行汇票并履行支付汇票款项义务后,药业公司未按期将足额票款存入账户。人民法院于2007年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因二被告未如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义务,于同年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于2009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近期,人民法院通过多方查找执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租金收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于2023年依法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前,由于被执行人天津某药业公司先后进行两次更名(现名天津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且未向法院主动申报和备案,结合相关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可能企图通过改名规避强制执行,合议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可以不需作出专门的执行裁定,在相应法律文书中注明原名和现名即可。据此,执行法院快速反应,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化解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风险。

在冻结上述财产后,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既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告知被执行人以更名规避强制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从国家信贷资金重要性、企业商誉维护等角度进行利害分析,劝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将本案高达五千余万元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化解逃避执行风险,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典型案例。《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本案中,执行法院一方面适用上述规定,迅速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另一方面未急于对其采取失信限消等强制措施,从而维持其正常营业,使其保持履行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释法明理劝服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将拖欠多年的全部未付案款执行到位,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信托公司与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在2.08亿元及其违约金范围内向天津某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各方未履行义务,天津某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在宁夏某石油销售公司等三家公司持有的价值近1亿元的股权。后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3年3月,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本案查封的股权。


执行情况

承办法官收到评估拍卖申请后,对被执行人持股公司的运行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持股单位在两年前基本没有纳税,而2023年纳税额迅速增长。承办法官认为被持股单位拥有持续盈利并健康发展的前景,随即通过调取被持股单位的经营流水、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对被持股单位深入调查,发现近一年多以来被持股单位业绩增长迅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盈利的能力。据此,执行法院提出“债转股”和解方案,即由被执行人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持股单位进行深入了解和调研,最终认可被持股单位的商业价值,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创新执行思路、灵活运用“债转股”、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维护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债转股”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为通过将债权作为债务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现债权人转变为债务人股东;第二种为债务人将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亦即本案采取的方式。“债转股”执行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盘活申请执行人的不良资产,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相较于强制司法拍卖,“债转股”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还可以有效保护被持股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如果采取传统执行方式,对价值近亿元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需要当事人支付大额的评估费和拍卖费,耗时较长。另外司法拍卖必然影响被持股单位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甚至引发员工的不安和合作伙伴的担忧,破坏企业的健康发展。执行法院通过促成双方当事人以“债转股”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实现了多方共赢:申请执行人成为有盈利能力企业的股东,从而成功盘活不良资产,获取更多且更持续的收益;被执行人通过股权抵偿债务,摆脱了债务包袱;被持股单位作为案外人实现了股东的高效平稳过渡,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新鲜血液和思路。通过创新执行方式,实现了案件执行效果与案涉企业经营发展效果的统一。


案例4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金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系浙江某市知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研发、光伏发电等。因业务拓展需要,该新能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因经营不善,双方产生纠纷,故成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判令某新能源公司偿还某金融租赁公司合同租金及违约金共1亿余元。判决生效后,某新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金融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查阅档案,反复研判,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废水排污权(200吨/日,化学需氧量4.8吨/年,氨氮0.6吨/年)具备处置条件,遂将财产处置工作重心放在了该废水排污权的变现处置上。由于此前天津市并无成功司法拍卖排污权的先例,为保障排污权顺利变现、扫清后续评估拍卖工作的障碍,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询问排污权在当地的登记、竞买、过户、使用政策,了解竞买人资格要求、过户流程、税费缴纳等问题。

经评估,该项排污权拍卖以评估价484万元起拍。共有四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竞买人累计出价50次,拍卖价格从起拍价454万元飙升至800万元,最终以800万元成交,溢价率达到76.21%。“零折价”起拍,最终仍以高溢价成交,体现出排污权作为新型无形资产的巨大经济潜力。本案排污权的成功拍卖,盘活了被执行人的“僵尸资产”,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被执行人债务“包袱”得以减轻,执行效果非常理想。同时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僵化”的排污权指标被重新激活,减轻“增量”排污权指标的压力,有效降低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执行新型财产的典型案例,是天津市排污权司法处置第一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需要将环境效益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本案排污权的成功拍卖,实现了天津市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排污权“零的突破”,促进了排污指标的存量交易,实现了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激活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兼顾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本市法院相关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5

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曹某某货运代理合同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苜蓿草及燕麦草的进口、仓储事宜,代理协议签署后,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依约陆续向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押箱费共计1600余万。为担保上述款项的返还, 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20辆挂车(已登记)和2台起重机(未登记)、9台叉车(未登记)提供抵押物担保。代理事宜结束后,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期归还押箱费。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押箱费1600余万,并确认了上述担保的效力。


执行情况

2023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后,天津海事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房产、挂车、起重机、叉车、集装箱,并分阶段启动拍卖程序。但处置中发现,挂车、起重机、叉车采取的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并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产、挂车存在抵押权登记,叉车和一台起重机虽有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公示。所有与财产有关的案外人包括银行、汽车租赁公司、两家起重机设备公司、叉车网络销售科技公司分别在天津、上海、珠海的五家法院针对上述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和另案诉讼。天津海事法院组织上述涉案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对于房产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拍卖分配款项;对于起重机、叉车所有权保留人放弃取回权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拍卖款达成执行分配方案;对于挂车中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正常拍卖,未取得所有权的租赁公司主张取回权。各方和解协议达成后,案外人在上述五家法院的诉讼也迎刃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本案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特点,涉及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和所有权保留相互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以及所有权保留下的优先权与取回权问题。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成功化解相互之间的争端,提高财产的变现效率,减少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通过拍卖“硬”举措优化营商的“软”环境,“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进一步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小”案件彰显司法“大”作为。


案例6

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一架湾流G550商务飞机,该租赁物登记在出租人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3800余万美元。后因承租人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额为40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但对其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仅为900余元。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就涉案租赁物予以补充保全。


执行情况

本案特殊性在于“自物保全”,即出租人为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申请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租赁物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并非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以及案件争议的核心,关系到出租人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应当准许对该租赁物予以保全。在明确该财产具有可保全性后,执行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立即约谈申请人,了解涉案民用航空器的权属登记、停放位置及实际使用情况,告知其保全风险,并第一时间前往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查权属登记、查封抵押详情并办理查封手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财产保全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深入了解被保全企业资产负债、履行能力、发展前景及资产转移风险等情况,经调查,该企业虽此前因公务出行减少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但无被执行信息,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持续向好,资金流动性困难正在逐步化解。

为使涉案民用航空器物尽其用,最大程度发挥财产效能,财产保全中心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决定对涉案民用航空器采取“活封”措施,即允许被申请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民用航空器,但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财产处分行为。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死封”导致该民用航空器价值贬损并持续产生高昂的维修、保养及停放成本,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提高其未来的债务履行能力,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审慎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动执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及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的功能定位,聚焦企业与行业司法需求,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自物保全”这一新类型财产保全案件分析研判,综合审查对涉案民用航空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在依法保障申请人预期胜诉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涉诉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通过“放水养鱼”实现“以放促养”,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特色产业聚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案例7

近百名劳动者与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今年以来,我市经营某外资超市品牌的某超市有限公司相继发出停业公告。其中,该超市公司河北店于2023年3月宣布停业后,与9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超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该超市公司未履行义务,99名劳动者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86万余元。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后经法院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江苏某银行存在进账可能,随即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南京某区人民法院发起异地委托,并同步联系受托法院告知案件紧急情况。在受托法院协助下,委托受理当日即完成对该账户限额冻结,最终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

除银行账户资金外,法院还积极收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已处于闭店状态且商场有较多存货后,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并查封商场全部存货及固定资产、扣押商场保险柜内的备用金7万余元,降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在执行团队推进财产处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因被执行人存在拖欠房租、电费等情况,对商场进行了断电并用栏板围堵住了商场进出口,客观上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执行团队多次与产权人沟通,告知其合法维权途径及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获得产权人配合。此外,因商场内存货种类繁杂、数量庞大、部分商品已临期,考虑到评估拍卖程序可能导致的货品价值贬损,执行团队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情况下,由法院监督,被执行人自行对已查封货品及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变价款交至法院账户。最终,99名职工共计386万经济补偿金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典型案例。执行中,承办团队面对近百名下岗职工的期盼,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执行手段,化解了资产转移风险;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向各方释法明理,协调案外人配合执行工作,排除了执行工作障碍;责令被执行人积极进行财产变现,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该案执行工作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被执行人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

黄某某与天津某环境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天津某环境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要求天津某环境公司支付2016年1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共计67684.8元。经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天津某环境公司应支付黄某某2020年11月20日-12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300.11元。天津某环境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黄某某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检索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涉及劳动仲裁纠纷案件数十件,胜诉当事人已陆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在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缓发甚至不发放劳动者薪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加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不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维护,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警告和教育。执行法官遂向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机关红桥区某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机关对下属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被执行人处理好劳资关系。建议发出后,红桥区某管理委员会立即针对其下属公司进行寻访督促,推动被执行人积极解决此类案件,重新审视劳资关系,完善劳资薪酬制度。该系列案件现已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执源治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持续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一系列执行案件,消耗司法资源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案执行法官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对下属单位依法经营的监管责任,促进此类案件的执源治理,实现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9

杨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徐某系劳务合同关系,在其被徐某派遣在某地务工期间,徐某共拖欠其工资7000元。杨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调解,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徐某应给付杨某工资7000元。因徐某未按期履行,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起初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徐某仍未履行,本案恢复执行。经财产网络查控显示,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执行法官遂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线下。根据派出所、网格管理中心反馈的线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徐某可能居住的小区及居委会进行走访,发现徐某住址变动频繁,一时难以将其找到,案件陷入僵局。考虑到徐某生活中存在网购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执行法官将思路转向与法院达成联动合作协议的某网购平台公司,于是向其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徐某近一年的消费记录、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在获得徐某收货地址等信息后,执行法官又与快递站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在此居住的正是徐某。经多次前往寻找,最终在一次清晨集中执行行动中,在其住处找到尚在睡梦中的徐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到院后,徐某依然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以没钱等理由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对其严肃批评并告知其若继续拒不履行,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受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惩戒措施的震慑,最终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当场写下了悔过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查人找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干警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深挖被执行人下落,在传统方式调查无果的情况下,不拘泥于常用的调查手段,及时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巧妙借助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调查被执行人网购收货地址,从而找到企图通过藏匿行踪规避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最终为劳动者追回了“血汗钱”,是执行法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一次生动诠释。


案例10

王某一、王某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一以承包建设工程资金周转为由,订立合作协议,以合作形式向李某借款500000元。合作期间届满,王某一既未给付本金亦未对李某分红,故成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一偿还李某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1月,因王某一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某一在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25158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240元,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4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子王某二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某二明知王某一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其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二,所有债务由王某一负担。2021年6月24日,因王某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21年7月8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的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王某一与王某二的上述逃避抗拒行为,致使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将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二人分别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一被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经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一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拘留、追究拒执犯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以赌博挥霍、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抗拒执行,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其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司法权威,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将二人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拒执行为,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