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清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为被告陈某提供有偿玉米收割服务,李某依约完成承揽工作后,陈某出具欠条,确认未支付款项11080元,李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不幸去世。
承办法官根据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与李某的三位继承人逐一取得联系,确认其意愿,告知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李某的继承人按程序完成了诉讼主体的变更,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使李某生前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妥善处理,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被有效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明确,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