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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龙:以司法之力,护“千年古县”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4-05-15 15:13:41 打印 字号: | |


访谈实录




主持人:史院长,我们都知道,蓟州区是天津市唯一的半山区,绿水青山是蓟州最温柔的底色。北部山区峰峦起伏,中部于桥水库碧波千顷,南部平原坦荡如砥……近年来,蓟州区委明确提出打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典范城市”建设目标。蓟州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些特色的机制和举措呢?


史海龙:好的,主持人。蓟州区具有显著的区域特色,是全市唯一的半山区,全区林木绿化率53.5%、山区森林覆盖率达74%,被确定为京津冀生态涵养区、天津市重要水源地、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蓟州法院紧扣蓟州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典范城市”建设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守护蓟州绿水青山。


具体做法,我们主要是做到“三个一”:首先,我们坚持“一理念指导”。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全过程。院庭长带头办理涉环境资源案件,组建专业审判团队,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2020年至今,我院共审结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2件。其中,李某等14人污染环境案庭审获天津法院优秀庭审。两件案件分别入选天津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例和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其次,我们坚持“一揽子修复”。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运用增殖放流、生态损害赔偿金等司法措施,及时修复受损生态,增强保护实效。比如,在王某等1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调解,推动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由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购买州河鲤等净水鱼苗,投放到于桥水库,对受到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再比如,在蓟州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张某非法狩猎案件中,被告人在禁猎期内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我院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当事人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被告人也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彰显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本案获评天津法院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第三,我们强化“一体化保护”。在日常监管中,我们注重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建生态环境大保护、大协作格局。比如,对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涉生态环境处罚类非诉案件,我们强化关口前移,将依法指导工作前置,助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我们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与林业、环保等环境执法部门,保持良性互动,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专题培训等方式,对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凝聚生态保护合力。我们还注重强化教育警示,坚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比如,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后,我院与区检察、公安、农委等部门联合赴案发地进行主题宣传,以案释法,给库区百姓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今年3月,蓟州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别山人民法庭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法庭设立的初衷是什么?这方面,我们请别山人民法庭庭长张莉介绍一下。


张莉:我先给大家具体介绍两个环境资源案例,让大家对环境资源案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蓟州区拥有悠久历史,辖区内存有古代大量墓葬。我先给大家介绍一起盗窃、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姜某伙同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进入到清代皇家园寝内,将陵墓园寝地宫的部分石雕盗走。经鉴定,此次毁坏的地宫石雕是园寝的核心部分,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后姜某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窃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本案系盗窃、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姜某等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被告人姜某刑事责任,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的社会氛围,同时也有力警示、震慑了盗墓活动。本案入选了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


另一个案例,是近期审结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环境资源审判庭挂牌成立后,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2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赵某求购砗磲及砗磲制品。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库氏砗磲贝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人在明知砗磲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由赵某联系他人购买砗磲,并将砗磲及制品邮寄给张某。后张某将砗磲及制品存放于家中。2023年5月,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到张某家进行检查,查获疑似砗磲1只、疑似砗磲制品17件。涉案动物制品总价值为35000余元。蓟州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损失三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上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在我院开庭前,二被告人赔偿了涉案野生动物损失35000余元,并在“正义网”公开致歉。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最终,我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赵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以上是我院审理的两起环境资源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2022年11月,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会议强调,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并提出要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审判队伍。


今年3月,我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别山人民法庭挂牌成立,审理蓟州区范围内涉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公益诉讼案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职能作用的有效经验之一,有助于切实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绿色原则贯彻不到位等问题。


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我庭多次与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部门沟通交流,建立了内部沟通运行机制,并筹划与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目前正在起草相关文件。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两个月以来,先后审理了两件刑事案件、三件民事案件。


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者、倡导者和践行者,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同绘美丽天津,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蓟州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处文物古迹,历史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良,文旅资源丰富,素有京津“后花园”之美誉。蓟州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有没有一些有针对性、有特色的服务保障机制和举措呢?请史院长介绍一下。


史海龙:近年来,蓟州区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和全区“一号亮点”,打造了一大批“网红景点”,有大型旅游度假区、特色民宿,还有最近新打造的最美天路,等等。蓟州法院聚焦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持生态保护和文旅服务齐抓,努力给来蓟游客安心顺心的旅游体验,以法治助力蓟州培育、壮大文旅产业。


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我们注重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强化高效便民。我们根据景区分布,早在2017年4月就分别在院机关和下营人民法庭揭牌成立了旅游巡回法庭。院机关旅游巡回法庭具体由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理包括城区独乐寺、盘山景区以及除下营人民法庭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旅游观光点位、农家院、民宿等发生的旅游纠纷。下营旅游巡回法庭位于蓟州区下营镇,主要负责审理长城、八仙山、梨木台景区以及下营法庭辖区其他旅游点位等发生的旅游纠纷。其次,我们注重在普法宣传上下功夫,强化以案释法。今年以来,共组织干警先后深入5个景区,接受中外游客咨询80余次。同时,通过案例通报、司法建议、就地开庭调解等形式,引导景区管理局、农家乐经营者、导游、游客等依法经营、依法维权,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第三,我们注重在深化联动上下功夫,凝聚工作合力。积极与区文旅局、消协、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对旅游纠纷及时开展诉前调解。同时,邀请律师志愿者、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村干部等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调解,提高调处效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蓟州区下营镇自然环境优美,依山傍水、风景宜人,还有九山顶、八仙山、古长城等名胜古迹。近年来,随着山区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旅游服务、旅游消费等纠纷日益增多。为切实减轻游客往返法院奔波劳苦,我院下营人民法庭,同时也是全市首个山区“旅游巡回法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切实解决旅游纠纷、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作为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助力蓟州法治文旅建设。下面,请下营人民法庭庭长具体介绍一下,该庭在服务辖区旅游经济发展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案例。


魏树军:下营法庭辖区有3个重点旅游单位、6个民营旅游企业、30个专业旅游村、1676户农家院,为依法及时化解涉旅纠纷,助力辖区旅游经济发展,我们着重做了四项工作:一是搞好沟通交流。每年均主动深入辖区案件多发旅游企业进行走访座谈,就旅游经营中涉及到的有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以提高旅游企业的安全保障意识,使他们认识旅游安全的重要性,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旅游法庭成立以来共深入旅游企业12次;二是深入景区普法。每年的“五一”小长假和“十一”旅游黄金周来临之际,我庭都深入辖区部分旅游景点进行涉旅法律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旅游法律知识宣传册”、“十大文明旅游提示语”、“旅游出行指南”等方式,提示过往游客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向游客宣讲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重要性。旅游法庭成立以来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册1000余本,提高了游客的安全意识,为辖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妥处涉旅纠纷。对涉旅纠纷我们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达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效果。这里有一个小案例:游某(化名)一家三口在我辖区某个景点游玩期间,游小某(化名,未成年)在登山时不慎跌落受伤。游某向景区索赔未果后,诉至我庭。法官考虑到游某不在本地居住,为减少其来回往返奔波,尽快化解矛盾,首先想到了调解。游某称自己一家购票进入景点游玩,景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游小某的医药费。但景点负责人称自己没有错,他们在购票大厅及景点内部均有安全提示标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理清了矛盾焦点,法官动身前往景区实地察看安全保障情况。发现被告确实在景点放置了安全提示标语,但该景点游客数量众多,没有专人负责疏导,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据此,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释明。告知景区负责人,安全保障不应只停留在设立标语上,作为一个旅游经营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游客的安全。告知游某,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也应尽到监护责任。经过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双方均认识到了各自做的不妥之处,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四是提出司法建议。结合涉旅游纠纷审判工作,我庭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2020年我们针对涉旅纠纷逐年增多的现状,向区文旅局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各种风险的司法建议,区文旅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下发到各旅游景点并反馈给我院。2023年10月,我庭针对因滑雪摔伤而引发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就雪道与人行通道混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问题向某旅游景点提出了合理规划路线的专项司法建议,该公司高度重视,仅半个月就进行了整改并及时作出了回复。


借此机会,给大家几点涉旅纠纷小提示:首先,蓟州法院旅游巡回法庭收案范围。我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涉旅纠纷:1.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纠纷;2.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导服、景点观赏或其他相关服务的旅游合同纠纷;3.旅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旅游产品纠纷,等等。其次,如果遇到旅游纠纷的救济途径。《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和智慧结晶,是全国政法战线、审判工作一面历久弥新的旗帜。基层法院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如何更好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史院长能不能结合案例,给我们介绍一下。


史海龙:蓟州区具有显著的区域特色和案件特点:为农业大区,辖区有27个乡镇(街道),981个行政村(社区),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农村,社情民意比较复杂,基层治理任务较重。同时,涉民生案件比重大,矛盾易激化。司法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守心”的工作。蓟州法院正是立足蓟州的区域实际和案件特点,始终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将办案与稳定、发展、民生、和谐统筹考虑,力争把小案件办出好效果,让小事件服务大民生。2023年,我院共诉前化解纠纷4439件,诉讼调解案件4472件,调解率为25.67%。其中,别山法庭涉库区纠纷“乡情 乡贤 乡风”融合工作法获评全市“枫桥式工作法”先进典型,孙各庄满族乡荣山村获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那么,我们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什么是“枫桥经验”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注重预防矛盾、实质性化解矛盾,具有程序便捷、方法灵活、对抗性小、成本低等特点,能够很好实现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案例,让大家对新时代“枫桥经验”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为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线索,我院为全区26个乡镇分别明确了一名包镇法官,每月都会同镇村干部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在排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起纠纷。在孙各庄满族乡丈烟台村,8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村里的土地及荒场。合同到期后,由于承包费用问题,村民与村委会协商未果,村民拒绝向村委会交还土地。包镇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与乡司法所调解员联系,并共同到丈烟台村党群服务中心,组织村民、村委会开展多轮调解。最终,村委会与8户村民达成一致意见,由村民将土地交回村委会,村委会公开发包,矛盾得以就地化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事后,村民们说:“多亏了联合调解,这事儿没跑法院就解决了,又合理又合法,心里这块大石头可算落了地!”这就是“下沉式”解纷,法官和调解员们经常深入农户,将纠纷真正化解在田间地头,帮老百姓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问题。


还有一个案例,是涉及78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某合作社从蓟州区西龙虎峪镇某村78户村民处承包了土地110余亩,后又将这些土地承包给马某等人经营食用菌大棚,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自2021年起,由于各方面原因,食用菌菌棒成本增高,原销往各地的食用菌滞压,马某等承包户经营的大棚均属亏本状态,未按时支付承包费,造成某合作社无法支付村民土地流转费用,该村孙某等78户村民因此多次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我院马伸桥法庭了解到该情况后,将孙某等村民引导至西龙虎峪镇诉讼服务站。这个诉讼服务站,是我院与镇政府共同搭建的多元解纷平台,主要是为了方便距法庭较远的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纠纷“到达”诉讼服务站后,马伸桥法庭派驻包镇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起,深入当地,走访了涉讼村民、承包户,总结各方诉求和困难,经过多次协商,最终,采取“合作社+大棚承包户、合作社+村民”双轨并行调解方式,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18户大棚承包户10日内将承包费给付合作社,合作社收到承包费后,按照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将承包款给付78户村民。调解协议也分别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进行了效力确认。


最终,承包费都如期兑现了,这78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也得到了圆满解决。此案从群众角度出发,结合案情实际,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多部门联动发力,彻底解决了纠纷,使当事人免于进入诉讼程序。同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既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又使当事人避免案件成讼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主持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直观的感受到了就地解纷给群众带来的便利。刚才史院长提到,去年,别山法庭工作法获评全市“枫桥式工作法”先进典型,具体做法是什么呢?建立了哪些机制?请别山人民法庭张莉庭长结合具体案件为我们介绍一下。


张莉:于桥水库是天津市重要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之一,按照“南迁北管”的大思路,水库南岸的44个村全部搬迁至州河湾镇。在此过程中,别山人民法庭立足水源保护,面对农业生产集约化与村民生活方式转变带来的矛盾纠纷集中频发问题,坚持“情”“理”“法”相融合,主动进位,实行“乡情 乡贤 乡风”融合工作法,通过与基层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及政法单位协同联动,全流程一站式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首先,我们坚持新乡情暖心,融化心结。州河湾镇现有303栋还迁楼房,55个行政村,10300户村民,分11个片区居住,因分房导致“户村分离”现象较为普遍。别山法庭以新乡情为药方,在处理纠纷时,充分发挥村支书、镇村调解员等熟悉乡规民约、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实现“乡情、法理并用,维权、维稳兼顾”。以涉房屋漏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例,随着搬迁居民入住时间越来越长,上下楼邻居之间因房屋漏水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22年及2023年,别山法庭均受理州河湾辖区涉房屋漏水案件十余件,虽然案情不复杂,但调解相对困难,一方面是邻里之间长期累积的矛盾,另一方面是会产生针对财产损失的鉴定费用等支出,有时鉴定费用可能会超出财产实际损失,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此时,“乡情 乡贤 乡风”融合工作法则极大地发挥作用,法官与村、镇两级调解员一同就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效果明显。比如这起案件,某村楼上楼下两户邻居,每到供暖季,楼下房屋就会渗水,已经沟通2年仍然没有解决,楼下住户找到诉讼服务站请求予以解决。法官准备先去家里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于是同村支书、调解员来到楼下查看漏水情况,又到楼上查看有无明显漏水点位,经过了解和分析,推测可能是楼上暖气预埋管道出现了渗水。接下来,法官与村支书和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了解双方所思所想,和双方当事人谈过去的乡情、现在的邻里关系,帮助双方捋顺心态、解开心结,建立邻里互助愿景。最终,楼下同意楼上在下个采暖季前修好即可,楼上也保证下个采暖期前一定将漏水点找到并修好,随即原告撤诉。在下个采暖季,原告主动给法官带来反馈,说家里终于不渗水了,感谢法官及村支书、调解员的调解。其次,我们坚持新乡贤发光,消化症结。针对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特点,别山法庭会同辖区镇政府选任一批新乡贤,全面抓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确定由镇村调解员、村干部、网格员任“纠纷调解员”,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任“专业指导员”,包镇法官任“法律宣讲员”,建立纠纷排查化解微信群,联合对矛盾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开展调解技能知识培训。我们还实行纠纷多层过滤。纠纷发生后,在与楼长前期充分做工作基础上,将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村级调解员调解,未成功的由镇调解员调解,仍未成功的由包镇法官调解,对调解成功纠纷及时予以司法确认,法官全程指导各级调解。近三年共诉前化解纠纷990余件。再次,我们坚持新乡风固本,强化联结。我庭充分发挥法治宣教作用,指导辖区10余个村制定或完善村规民约,包括上楼后新出现的车辆停放、宠物饲养、杜绝高空抛物等情形,引导村民们按照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积极发布典型案例,规范引导村民行为,培育淳朴良好乡风。比如,近年来,随着州河湾镇还迁房办理产权登记进度的推进,因房屋买卖不能及时过户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这里有一个案例,2012年赵某代表家庭户6人签订拆迁协议,共分得三套房屋,2015年赵某将其中一套出售,并承诺房本下发后无条件配合过户。2023年,案涉房屋房产证下发登记,赵某一家却以房价上涨、房本面积高于合同面积等理由拒绝配合过户。本案中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其在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我庭针对此类纠纷,推行“示范诉讼+集中调解”机制,及时在蓟州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卖房八年又反悔,法院会支持吗?”图文信息,后又陆续通过各种途径强化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力求达到“解决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截至目前,此类案件收案量及判决率均有下降趋势,既有效缓解了买卖双方的对立情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起到了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


主持人:左邻右里,看似不起眼的案件,背后却连着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民生大事。基层稳则天下安,人民法庭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也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史院长,蓟州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方面还有哪些具体做法呢?


史海龙:下面,我再具体介绍一下,我院在践行“枫桥经验”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打造了多元解纷“主阵地”。我院着眼蓟州区区域实际和案件特点,明确提出创建“无诉讼乡村”。随后,五个人民法庭分别结合辖区实际,选取了辖区内1-2个乡镇开展“无诉讼乡村”创建工作。经过探索和努力,逐步构建起了以村、乡、人民法庭为主体的矛盾纠纷三层过滤网络,建立了院级领导包联乡镇、常态化下沉走访调研,“乡镇一声哨,法官来报到”等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了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纠纷。截至目前,我院已在蓟州区全域27个乡镇(街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相关工作获蓟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区领导批示肯定。二是扩大了多元解纷“朋友圈”。我院与区司法局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完善了《关于全面加强深度合作框架协议》,同时邀请司法干警、律师及人民调解员来院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分别在区工商联、区行政审批中心建立“法官工作室”,在法院机关建立“商会调解室”,聘请民营企业家为特邀调解员、特邀监督员,持续推进“法院+工商联”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案例3批21篇,其中2篇获评全市法院典型案例。与区妇联联合聘任40名家事调解员,与区教育系统联动,聘请3名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推进家事纠纷“事心双解”。三是构筑了多元解纷“新平台”。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协作,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就地调解。与区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多调联动,成立蓟州区道交纠纷一体化联合调解中心,推动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与各乡镇密切配合,建立“一乡镇一诉讼服务站”“一乡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推进纠纷就地化解。在于学艳爱心志愿者服务协会建立婚姻家庭纠纷社会工作服务站,强化心理疏导和情感修复。2023年,我院共妥善化解家事纠纷1751件,调撤率达64.36%。


主持人:新一年,我们工作上还有不少新的安排和亮点,利用最后的一点时间,史院长,您再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史海龙:下一步,蓟州法院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聚焦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蓟州区重点工作,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作用,在护航发展上担当奋进。一是构筑法治屏障守护绿水青山。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依法审慎处理涉资源开发、环境治理等案件,推行“三合一”集中审理,以司法力量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二是传承发展蓟州文化优势。筑牢文物保护法治屏障,彰显蓟州“千年古县”文化底蕴。紧扣乡村休闲、特色旅游产业突出特点,妥善处理涉旅游开发、民宿经济、乡村建设等纠纷,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三是推进全域乡村治理法治化。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解纷力量的联动配合,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为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吴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