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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印发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08:56:58 打印 字号: | |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巩固“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天津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和14家“总对总”合作单位征集诉前解纷案例,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30个案例,印发了天津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均是在天津各法院的指导下,由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等合作单位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例,既有劳动争议、物业服务、供热合同等“民生小案”,也有知识产权、股权转让、买卖合同等涉企案件,还有人数众多的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调解难度大的“骨头案”,既能指导各级法院培育优秀案例,又能帮助群众了解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是落实“抓前段、治未病”重要要求的体现,有利于助推天津多元解纷工作水平的提升。


案例一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大连市某饭店与天津某餐厅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市中山区某饭店为某商标的商标权人,因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在经营的餐厅门头显著位置、大众点评及美团APP使用与该商标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因此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和平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在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前提下,将本案委派至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深入分析证据材料,梳理原告提供的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等证据;认真查阅在先判决,了解相关案件判赔金额;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结合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与原告确认调解意向,沟通调解金额;向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讲解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商标侵权判定的原则,帮助被告认识到其行为涉嫌侵权。经调解,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将于达成调解协议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并于达成调解协议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使用费。为保证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监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积极回访双方当事人,厘清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指导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协助开展商标布局;也为商户正规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实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平法院通过“总对总”机制与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全流程解纷模式,即受理-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监督执行-调研回访,在调解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优势,突出“全流程服务、重在预防”的工作特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和有机互补,丰富发展了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二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中石化某公司与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石化某有限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告生产的某润滑油多年保持国内润滑油行业龙头地位,品牌价值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且公司国际市场巨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7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涉案某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受让上述注册商标,且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维权。202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擅自销售以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商品,特委托相关代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等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占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故依法成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判令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滨海新区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将该案委派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在调解中,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辩称,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愿意向原告诚恳道歉,但其早在2023年年底就已经下架了涉案侵权产品,且涉案侵权产品销量较少,销售额较低,希望减少赔偿金额。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双方当事人线上联系,充分沟通,提供多个调解方案,尽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专业的分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该案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总对总”诉前调解灵活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本案从立案、分流指派、协商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20天就成功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息诉,高效、便捷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对于快速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当竞争的重要意义。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法院报送)


案例三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郑某某、范某某与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某、范某某于2016年2月3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某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2023年10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吉林省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经对比分析,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又因申请人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中获悉,被申请人将被控侵权产品售卖给购买商众多重大工程项目使用,故到三中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


调解情况

经审核起诉材料,三中院立案庭法官了解到该起纠纷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控侵权产品系防火阀、排烟阀等消防类产品,属于我国特殊监控类产品,具有出售前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等特点,如处理不慎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且当事人有协商解决意愿,如能以“总对总”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有效缩短解纷时间,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立案庭法官主动向申请人释明诉前调解程序,征得同意后,三中院诉调对接人员当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起纠纷委派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并持续跟进调解进度。在三中院立案庭法官指导下,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反复调解,历经三十日,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申请人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金额,本案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三中院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特点,提供精准高效“总对总”调解服务的生动体现。知识产权类纠纷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知识,为提高“总对总”诉前调解质效,三中院积极组织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开展讲座培训,在知识产权纠纷事实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给予调解员业务指导,显著提升解纷质效。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三中院报送)


案例四

“法院+工会+人社局”诉前调解

刘某等47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47人入职天津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至8000元不等,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群体工资,劳动者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审查后发现其中有3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且情绪激动,为妥善化解纠纷,劳动仲裁委通知和平区法院联合区工会、人社局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和平区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了解案情后及时与法官沟通,并组织调解员到仲裁委。调解员了解到,该餐饮公司在未实际展开经营时,就已经雇佣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培训,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在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大规模辞退了劳动者。调解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餐饮公司进行法律释明,因为经营不善而辞退劳动者,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餐饮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又耐心劝导刘某等人,体谅公司面临的困境,合理合法提出诉求。最后在四方部门工作人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等47人劳动争议均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典型意义

本起涉及47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由“法院+仲裁委+工会”共同调解,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依靠与多部门共同建立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实现多部门无缝对接,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让劳动者维权更加简单。劳动争议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与老百姓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访群闹。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联动联调优势,做到让当事人“只跑一次,只跑一地”的一站式调处,一次性解决47件劳动争议纠纷,真正发挥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和平区工会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室、和平区人社局、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五

“法院+工会”诉前调解

张某等五人与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五人入职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一职。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分别拖欠员工工资8000至10000元左右,经劳动者多次与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和平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和平法院将本案委派至工会调解室调解。


调解情况

和平区工会调解室接收案件材料后,立即安排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发现诉状中被告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主体。调解员及时联系劳动者,指导5位劳动者打印工资流水并交到法院。调解员发现张某五人实际是被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到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随后立即电话联系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来院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对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人员释法说理,指出其违法性,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签文书的时候,对于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条款,调解员一一对劳动者进行讲解,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到期不履行义务的维权途径。


典型意义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案依托法院与总工会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总工会调解员充分运用“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一次性化解五起劳动争议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增强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于劳动人事争议领域调解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和平区工会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室、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六

“法院+工会+人社局”诉前调解

孙某等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蒙某等10人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塔吊司机,工程开工后,孙某等人正常工作直至工程停工。因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收到项目部的工程款,无法将工资款发放给孙某等人,由于拖欠时间较长,孙某等人找到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其请求事项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劳务费,并解除劳务关系。


调解情况

因本案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调解员收到材料后高度重视,快速研究案情后,及时与10名职工联系,安抚其情绪。联系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询问其调解意见。经过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公司现在经济效益较差,该公司亦未收到项目部的款项,要劳务费的人员又较多,无法当场给付劳务费,需要分批给付。为确保劳务费按时支付,调解员联系法院,请求法院在调解成功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接到通知后,告知当事人来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导其书写申请书,并根据提供的调解协议、证据材料等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孙某等系列案件成功调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与区人社局、总工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来,运用劳动争议“总对总”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的第一批职工群体性讨薪调解+司法确认案件, 宝坻区人社局、工会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充分彰显了“总对总”机制在化解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中的高效、高质作用,实现了劳资各方共赢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室、宝坻法院报送)


案例七

“法院+人社局”诉前调解

李某等83人与天津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底,重庆籍来津务工人员李某等10余名农民工到南开区人社局反映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项目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天开高教科创园某工程的总包方为中铁某局,总包方将其中外延幕墙分包给天津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中宝某公司,李某等80余名农民工均为中宝某公司建设现场的施工工人,均未与相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对李某等人反映的问题,南开区人社局决定启用快速处理程序,从过往备案项目信息中调取“中铁某局”联系方式,要求该单位立即联系此项目负责人同各涉事单位负责人当日内至区人社局接受调查。经调查,现场负责人称目前拖欠83名工人工资约230万元。鉴于年终岁尾,区人社局征得双方同意后,与南开区法院取得联系,联合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南开法院在接到区人社局的通知后,主动延伸职能,立即派出骨干力量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准确找出矛盾症结、耐心开展释法析理,经过多轮次的调解最终制定了完善的调解方案:区人社局仲裁院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为83名农民工出具仲裁调解书,达成涉事企业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如涉事企业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农民工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兜底保障。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既为单位争取到周转资金的时间,同时也依法依规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区法院和区人社局持续跟踪后续履行情况,确保了和解协议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件是南开区法院与南开区人社局优化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后的有益尝试,按照“总对总”通知要求,由法院将当事人的纠纷委派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区法院与区人社局沟通,改变之前法院被动受理、委派的模式,将 “调”向前延伸,与区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法院提前介入,与人社局密切配合,将纠纷切实化解在诉前,做到案结事了,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南开区人社局、南开法院报送)


案例八

“法院+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诉前调解

张某与某银行天津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银行天津市分行向驻和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诉前调解信用卡纠纷。银行称持卡人张某存在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的情形,已拖欠欠款总额近19000.00元,其中本金近14000.00元,利息5000.00余元。本案虽金额不高,但在调解员核实案情的过程中,张某向调解员反映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但同时表达还款的意愿。调解员鉴于张某存在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从中协调,向银行争取减免政策。


调解情况

调解员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耐心地讲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张某厘清法律关系。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银行对张某同意偿还欠款的态度予以肯定,认可张某的诚信行为,在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拟定还款方式,即张某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银行与张某双方共同约定的还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人银行予以让免。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司法确认申请书。通过调解员的后续回访,张某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相应欠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法院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与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及信用联动的功能,积极探索涉信用监督、信用激励等机制功能发挥,采用“调解+信用”的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纠纷,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促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信用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作出贡献。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九

“法院+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诉前调解

李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母女关系,原告李某丧偶后失去经济来源,每月只能领取低保430元支撑生活,遂要求被告王某每月提供2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每月工资大约为1000元,生活并不富裕,且已与丈夫离婚并需要抚养子女,因此多月未支付赡养费给原告李某,李某因此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调解情况

滨海法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对簿公堂”可能造成亲情疏离的结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分流员第一时间将该案委派至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下渤海调解评估院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组织随即指派擅长调解家事纠纷的调解员对该案开展调解。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健康等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员采取电话、微信、线上调解室等多种方式,组织多轮调解。调解员综合考虑老年人维持生活的成本、王某负担能力等因素,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王某每月仍支付给母亲李某赡养费200元。在调解员耐心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场赡养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本案虽然标的额较小,案情较为简单,但却是非常常见且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法院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名下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该类纠纷,对于类型化处理其他家庭纠纷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双方应用“总对总”机制联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促进了家庭和谐,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滨海新区法院报送 )


案例十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张某与银行住房贷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后因张某资金周转紧张,从2022年5月份开始逾期,A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将张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综合权衡相关情况后,将该案委派至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金调委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发现,张某本身有一定还款意愿,但因疫情期间收入减低,确系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A银行同情张某遭遇,但张某出现了严重违约,银行应依法主张权利。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向张某释明,张某与A银行形成了明确的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银行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银行可针对张某违约行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张某败诉后需立即偿还全部合同借款,还款压力无疑将远超张某承受能力,届时可能面临房屋被司法拍卖的风险。而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房屋的起拍价格将远低于市场价,对于张某来说将面临更大损失。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金调委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法院与人民银行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由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例。因经济下行因素,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案件大幅增长,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不断增加。“诉调对接”以“快捷、高效、无成本”等特点,在处理大量简易金融合同纠纷方面更具优势,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方式解决民商事金融纠纷,可有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降低当事人经济负担、保护当事人隐私,能够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在疫情特殊时期对弱势群体的重点支持。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十一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与高某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高某某与李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借款1000000元,张某某、孙某某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张某某名下房产为高某某、李某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高某某、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利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偿还,故邮储银行某支行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此案委派至天津银行设立的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西青区法院与金融调解中心衔接,决定采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方式开展在线调解。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到本案借款人高某某已患严重抑郁症且有自杀倾向,难以直接沟通,故通过联系抵押担保人孙某某,即高某某母亲沟通调解方案。另一借款人李某某已与高某某离婚,调解员经多方询问获悉李某某联系方式,向其说明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考虑到高某某身体因素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为减轻其还款压力,调解员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确定分期还款的方案,为被告争取了更多的回款时间。2023年9月22日,双方在金融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并及时向西青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确认有效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在线送达法律文书,至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金融调解中心与西青法院之间顺畅的沟通对接机制以及“总对总”在线调解的便捷、高效,采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纠纷,金融调解中心主动、及时与法院进行对接,形成了高效的在线诉调对接案件流转机制,更好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有效提高调解效率;引入诉前调解,债务人免于承担诉讼费,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人民群众诉累。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西青法院报送)


案例十二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11月12日,银行依约向张某足额发放贷款200万元,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张某到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23年2月28日,张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997667.33元。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结合案件类型,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此案件委派至人行天津分行下设的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融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调解员本着既保护金融秩序,又保护借贷人利益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耐心劝解。在法院和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从递交材料到调解成功只花了不到五天的时间。


典型意义

对于信用卡及金融借款等银行贷款类纠纷,按照传统诉讼程序,银行实现债权的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对于债务人而言,漫长的纠纷处理周期,使得其还款负担日益加重;对于银行而言,也无法快速收回债权。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托“总对总”工作机制,与人行天津分行合作,开启“金融调解中心+金融速裁”双驱动工作模式,依法高效化解辖区内金融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两个程序紧密对接,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建立起覆盖辖区金融领域的诉前调解“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模式,为债务人和银行搭建起可行性还款方案沟通平台,大幅度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果。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东丽法院报送)


案例十三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向张某某发放了一笔1225000元的房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起至2044年9月10日止,张某某以其所购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如约向张某某发放贷款,但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遂诉至河北区法院,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张某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依法就张某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利。


调解情况

本案为房贷案件,案值较大且涉及民生问题,银行处置该笔不良贷款的压力较大,在诉前调解阶段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调解意向,承办人遂将本案交由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银行提出分期还款方案,通过市金调委调解员反复沟通、做工作,调解过程中张某某便完成了首期款项的清偿,为后期调解流程奠定了良好的信任基础。随后,调解员与双方确定最终调解方案,承办人对调解方案进行前期审核,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进行了司法确认。河北区法院自委托市金调委调解该案至司法确认仅用了15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为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河北区法院将金融类案件交由市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由承办法官对调解方案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市金调委联系双方当事人线上确认,减少调解协议重作率,市金调委与法院相互配合,使得整个调解过程专业高效、调解成功率高,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北区法院报送)


案例十四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张某与某银行信用卡欠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通过信用卡分期方式购买了相关商品。后个人因病失去工作,2022年开始出现逾期。某银行多次催收还款无果,将张某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委派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金调委收到案件委派后,分派调解员对双方情况进行了核实,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张某对于信用卡逾期未持异议,也表明其确有还款意愿,但因其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全家靠张某妻子一人的微薄收入维持,还款确实存在困难,请求银行方面予以适当减免还款金额。银行方面非常同情张某的遭遇,表示愿意对张某提供必要的帮助。调解员在与当事人双方充分沟通后,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达成了“减少息费+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双方在金调委主持下通过在线调解方式签订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中,针对关爱弱势群体这一现实问题,需要在制度执行和人文关怀方面找到最佳平衡点,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现实困难,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普适性、便捷性。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不但节省诉讼时间,对息费进行减免,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调解加司法确认解决金融合同纠纷,赋予了原本只有民事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力,保障了银行业机构债权的实现。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东法院报送)


案例十五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韩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韩某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字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逾期还款,依合约支付利息。韩某某在使用涉诉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


调解情况

金调委调解员及河西区法院诉裁组的法官们了解到韩某某申请信用卡系大学在学期间,使用信用卡初期一直正常还款,无不良信用记录。大学毕业后,因工作不顺利,且透支款项逐渐增加,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针对本案的案情,调解员及河西区法院诉裁组的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银行考虑到韩某某大学毕业后的择业经历与创业的艰辛,目前一次性偿还所有本息,确实比较困难。韩某某表示愿意分期偿还本金,最终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韩某某分期偿还透支款本金,银行对其他款项予以让免。


典型意义

通过法官指导、调解员调解,该类纠纷以“金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妥善化解,打通了金融纠纷高效化解便捷通道。人民法院在调解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发现银行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引领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金融业健康发展。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西法院报送)


案例十六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是被告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原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1、被告2、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签订了《股权意向书》,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被告3的49%股权,原告向被告2支付诚意金75000万元;若上述股权交易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则被告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已缴纳的诚意金7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3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3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2019年6月14日,原告又与被告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4”)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4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的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数额合计为75000万元。股权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2支付了诚意金75000万元。但至2022年6月,股权意向书所约定的股权交易仍未完成,被告1、被告2亦未返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及对应利息。原告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情况

天津一中院收案后,经诉调分流至秀云调解工作室,专职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中原告是民营企业,被告是国企,决定运用“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现场,专职调解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纠纷缘由,了解到被告是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未如期支付欠款,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工商联调解员着重从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入手,引导被告及时纾困解难,走出债务困境,专职调解法官着重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方面答疑解惑,促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反复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内部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而且为民营企业减轻了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运用“法院+工商联”联动调解机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生动实践。一中院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结合工商联作为民营经济“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天津一中院报送)


案例十七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天津某物业公司与南开区某俱乐部、南开区某中学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承接了南开区某俱乐部、南开区某中学等6被告物业服务项目,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每年服务期满后以投标的形式进行合同续签。物业项目服务期间,由于被告经常会有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需求从而产生了合同金额以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经原、被告商议由原告先行垫付,每月由原告出具费用明细,被告审验后向原告付款。2020年前,被告能正常支付该部分费用,2020年以后,被告以财政经费短缺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2023年6月份,原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欲起诉南开区某俱乐部、南开区某中学等6被告,主张各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同时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各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南开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征得原告同意后,将案件线下委派至区工商联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区工商联调解中心在收到案件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就原告的保全申请事宜与指导法官进行联系,指导法院在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各被告的行业背景以及面临高考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向原告释明相应的风险,如果贸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学校等单位的账户支出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指导法官在指导调解的同时,南开法院按照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就案件的情况向区委政法委书面汇报,争取区相关部门的支持。经过多次与双方负责人的沟通,核实清楚诉请主张依据及具体金额,找出解决纠纷的症结所在。经相关单位的多方协商,被告协调到大部分资金,原告也从实际情况出发,主动放弃了物业服务费利息部分的请求,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总对总”“法院+工商联”联动调解机制,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密切合作的有益探索,法院没有将案件委派给调解组织就放手不管,而是充分发挥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区法院通过指导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等方式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区工商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商会组织调解。双方同向发力,共同化解矛盾,降低纠纷成讼率。

(南开区工商联、南开法院报送)


案例十八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与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份,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在合同终止之后,未向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移交应当移交资金、物品和资料。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欲起诉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主张被告向原告移交上述应当移交的物品等。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称其并非不移交材料,而是因为小区内众多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公司不得已才在合同到期后选择撤出。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则认为移交资料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两回事,对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如果属实可通过起诉等途径主张权利。现在新的物业公司已经入驻,但是缺少上述资料,无法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居住环境。南开区法院立案庭在按照院里的工作安排,开展“五个一”对接工作时了解到上述情况,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以及双方均有初步的调解意愿,遂将纠纷推送至区工商联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区工商联调解中心在收到案件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主动与天津市某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如何降低对业主基本的正常生活的影响,到是否会造成物业管理秩序混乱,并就其提出的业主欠缴物业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物业公司在详细了解了相关规定后同意整理资料向街道办事处移交,但是自己也不专业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整理。指导法官主动提出可以提供帮助,对相关问题开展梳理,最终帮助物业公司核实清楚了需要移交的资料,并且确定了交接的时间。同时指导法官联系街道办事处,给予物业公司宽限时间。新的物业公司也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服务,保证了业主的正常生活。日前,所有资料已经移交完毕,街道办事处特地向立案庭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开法院的运用“五个一”工作机制(一名法官指导一个调解委员会等)与“总对总”诉调对接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了法院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办法,深化与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对接工作,对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南开区工商联、南开法院报送)


案例十九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北辰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18年1月31日,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车位交予原告使用,但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车位,直至2020年8月20日才实际交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违约金,故起诉至北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7612元。


调解情况

案涉小区开发商延期交付车位情况涉及的并非只有王某一位业主,之前,已经有案涉小区的多名业主起诉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延期交付车位纠纷,因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赔付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前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北辰区法院速裁法庭对先前起诉的几名业主与开发商进行过示范调解,效果良好。北辰区法院认为此类案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立案庭在征得王某同意后,考虑到被告系北辰区企业,北辰法院认为案件适宜委派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遂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机制委派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商会调解员向王某释明法院先前已判决类案情况及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双方和平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延期交付车位赔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辰法院对“法院示范+工商联调解”模式的一次成功尝试,此模式可推广适用于针对涉及人数多、利益诉求较强、处理难度较大的涉企群体性纠纷,充分发挥法院调解成功案例的示范效用,以前期法院个案示范调解达到系列矛盾纠纷全面高效化解的效果,带动工商联发挥调解优势参与社会治理,化解涉企纠纷,深化辖区诉源治理。

(北辰区工商联、北辰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丽区A住宅小区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时,因房价下跌等因素出现部分业主拖延接收房屋、拒绝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及储藏室补差款等情况。后该房地产公司将小区业主诉至法院,形成系列案件。


调解情况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东丽区法院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团队经过对案件分析研判后,依托法院与工商联共建的“法院+工商联”“总对总”化解纠纷“快车道”,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至工商联下属的东丽区工商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团队分组对购房者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后,业主同意配合办理收房手续。此后,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为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高发、频发,东丽法院在“总对总”机制框架下积极延伸多元解纷触角,建立“法院+工商联”多元解纷模式,充分发挥工商联特邀调解组织在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性、职业性、权威性优势,实现法院与工商联的优势互补,形成法院与工商联的解纷合力,成功化解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避免了“小火花擦出大火灾”,该案件诉前妥善调处对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处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东丽区工商联、东丽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一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九人在东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小区内从事保洁工作,后因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刘某等九人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物业公司尚欠刘某等人部分工资,经多次催要,该物业公司仍不予给付,刘某等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调解情况

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了解到这是一起系列案,案情比较清楚,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征得刘某等人的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至工商联下属“总对总”对接单位新天钢钢铁集团进行诉前调解。新天钢钢铁集团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分析利弊,析理说法,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从最初的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到最后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起劳务合同系列纠纷由“法院+工商联”共同调解,法院与工商联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将劳务合同纠纷从刚性的“对簿公堂”转变为柔性的“诉调融合”,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让劳动者维权更加简单。劳务合同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与老百姓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属于百姓身边案,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更多矛盾纠纷。“法院+工商联”的调解模式,将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化解在前端、化解在萌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双赢多赢的效果。

 (东丽区工商联、东丽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二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诉355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物业公司因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诉至河北区法院,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经查该小区共有住户464户,其中355户业主未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双方矛盾十分尖锐。若简单裁判,不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也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小区和谐稳定。河北区法院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果断研判,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将这批案件统一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情况

河北区法院立案庭与区工商联就该小区三百余起物业服务纠纷举行了调解工作座谈会,并召集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六名业主代表、该小区所属居委会、街道以及河北区房产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就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业主代表认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费收取标准过高,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收取物业费符合相关标准,物业公司每年支出非常高,近几年在该小区经营亏损严重。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并讲述了自己曾经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经历,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客观中立地与各方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顺利达成调解意向,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已经有258户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占未缴纳物业费业主总数的72.68%,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法院与区工商联整合调解资源,积极发挥法官工作室和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作用。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的物业纠纷案件,创新工作招法,加强诉前调解。通过诉前调解,促使纠纷双方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

(河北区工商联、河北区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三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与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与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由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设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备质量及交货时间产生纠纷,双方解除了合同并初步达成了由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10元的协议,但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违约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遂起诉至宁河法院,要求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


调解情况

宁河法院于2022年在宁河区工商联设立法官工作室,后按照“总对总”要求,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与宁河区工商联对接,工商联入驻了宁河区工商联合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利用宁河区工商联调解机制,及时向工商联推送该案件信息,由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为当事人双方长久合作和企业良性发展考虑,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沟通,最终双方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协调下握手言和,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支付了违约金,纠纷化解。


典型意义

法院运用工商联调解机制,向工商联推送案件,由工商联与法院采取调解与诉裁团队搭配的模式,进行调解,既保证了解纷的专业性、权威性,又做到了便捷性、及时性,促成企业间和解,为企业营造了更温暖的生存环境,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助力了区域经济发展。

(宁河区工商联、宁河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四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某热力公司静海分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热力公司静海分公司为静海多个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王某居住的静海区某小区。2020年冬,王某屋内温度较低,未达到供热标准,于是到该公司处反映此事。但反映后,供热公司虽通过修缮供热管道、增加供热暖气等方式积极解决问题,王某仍未感受到屋内温度有所提高,决定次年开始拒绝缴纳供热费用。连续两年未交费用后,该热力公司多次找到王某催缴供热费,王某表示拒绝支付,该热力公司催缴无果后将诉讼材料交至法院。


调解情况

静海法院接收材料后,将该材料转交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中心与静海区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静海区工商联)对接后由静海区工商联调解员对该案开展调解。面对双方各执己见的态度,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寓法于理,寓情于境,从双方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引导供热公司体察用户冬天房屋温度低、家庭成员频繁生病的难处,引导王某认识大环境下供热公司发展经营的不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场缴纳欠付供热款,供热公司也承诺将进一步改善供热服务,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典型意义

供热问题是关系到民生的重点问题,在该案的化解过程中,法院、工商联充分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主动将矛盾纠纷化解阵地前移,在减少人民群众诉累的同时,切实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定分止争,提升了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保障了供热公司的正常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静海区工商联、静海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五

“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

孔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孔某一直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2018年开始为蓟州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蓟州区农村幼儿园、中小学修缮》及《新城示范工程》提供分包服务,孔某保质保量完成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全部专业分包工程,并已全部竣工验收,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仅向孔某支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孔某工程款400余万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停止支付。孔某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款项。


调解情况

蓟州法院了解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辖区民营企业,目前经营困难,偿还能力不足,并非恶意拖欠,鉴于双方均是区工商联会员,本案适宜通过工商联诉前调解解决。征得孔某同意后,遂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本案委派到当地“总对总”工商联调解组织。并派出法官跟进指导调解。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经过调解员的积极斡旋,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进行诉前调解。该起案件在区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顺利开庭调解,原告孔某和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反复协商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分析行业现状和前景,数说双方合作历史,被告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被告债权兑现前景等,从双方利益一致性出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给付所欠孔某工程款,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及时裁定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区工商联是政府和市场间的社会组织,了解辖区会员企业的历史发展、运营现状和信用情况,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公信力等方面的优势。本案发挥工商联“总对总”在线调解平台优势,一方面,利用调解员是双方“娘家人”的特殊身份解决当事人对调解员公正性的疑虑;另一方面,借助在线调解平台,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除原告对协议执行力的担心,督促被告认真履行协议。本案的妥善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蓟州区工商联、蓟州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六

“法院+金融监管局”诉前调解

庞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庞某撞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庞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庞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庞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起诉某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25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170965.95元。某人寿保险公司因不认可庞某的伤残鉴定结果而拒绝赔付保险金。


调解情况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在线委派给“总对总”对接单位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约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解,双方对庞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现场确认,并提出各自的意见。在铁路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的指导下,对于非医保用药及鉴定报告依据标准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结合现在已经统一的裁判规则向双方进行了答疑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最终双方均作出相应让步,庞某减少了不合理诉请金额,某人寿保险公司表示不再拒赔,合理部分可以全部给付,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总对总”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程序简单、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员把握住了最佳的调解时机,现场开展调解,对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进行指导,使当事人提出有证据支撑的合理诉讼请求,并说服某人寿保险公司改变拒赔不调解的惯性思维,积极参与诉前纠纷调解工作,自愿接受司法确认特别程序,以便更好保护当事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后的合法权益。诉前调解节约了各方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带来便利,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七

“法院+金融监管局”诉前调解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胡某等人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胡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向胡某支付80000元后,胡某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其,但其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


调解情况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在线委派给“总对总”对接单位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经了解到,某保险公司系以该案被保险人从事职业风险升高引发保险事故,进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调解员辩法析理,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在铁路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的指导下,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诉求方案作相应合理调整,最终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某人力资源公司保险金,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对总”对接单位是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单位涉人身保险调解员运用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性强的指导。在开展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避免了经过较为繁琐的开庭程序,迅速地进入诉请金额的“谈判”环节,大大缩短了纠纷化解的时间,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有效助力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八

“法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诉前调解

企业间房屋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承租原告A公司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一处房产,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并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同时约定B公司三股东对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B公司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租金,但经原告A公司近3个月的催款,被告B公司仍未履行,故将其诉至和平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持续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和平法院综合权衡相关情况,及调解组织擅长领域适配性,将该起涉企类的房屋租赁纠纷委派至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委派后,立即组织中心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商讨最佳调解方案,发现本案原被告两公司合作期限长达五年,期间A公司为落实天津市有关疫情租金减免政策还与B公司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减免其部分租金,且B公司2023年前均守约交纳了相关租金,综上本案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且被告B公司拖欠房屋租金期限较短,本案适宜诉前调解化解且调解成功可能性较高。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在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用时仅12天,被告B公司一次性向原告A公司支付了所拖欠的房屋租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由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特邀调解组织诉前化解纠纷优势,成功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的作用,特别是发挥了五大道无讼商圈的平台优势,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涉企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二十九

“法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诉前调解

孙某与被告钟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钟某通过天津市西青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孙某购买钟某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某房屋,总价款135万。约定全部房款到账后15天内被告需腾空该房屋,交房前被告需要将欠缴的水、电、煤气、暖气、物业费等全部交清,交房时需将水卡、电卡、钥匙交给原告,屋内所有固定家具均留给原告,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为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5%。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腾房日期变更为“全部房款到账后”。后,原告支付全款,被告推迟交房,且交房当日,被告没有带水电卡,没交暖气费,被告推迟交房的几日,被告也不同意支付房租,经交涉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情况

西青法院接收该案后,经原被告同意,通过非诉解纷平台将案件委派给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调解中心西青区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调解员查看诉状及证据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掌握案情。由于双方面对面的沟通谁也不“服”谁,都不肯让步,法官依次把中介公司、原告、被告叫到调解室外逐一做工作,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努力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当庭退还被告腾房押金,双方就本案即为结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西青法院和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调解中心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方式,发挥各自所长,法官指导调解员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调解思路,调解员发挥调解专长厘清事实、化解矛盾,成功化解纠纷。法院与调解中心配合开展诉前化解工作,更好实现了源头解纷、分流提速,有效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人民群众诉累,取得良好效果。

(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西青法院报送)


案例三十

“法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诉前调解

涉百年老字号商场房屋租赁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百货公司系本市百年老字号企业,是全市资产盘活重点项目。其曾与5家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经营场地出租给商户使用。相关合同至2023年底均已到期,该5家商户未搬离场地。原告将5家商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要求商户腾交场地并支付场地占用费、违约金等。其间,部分商户还因租赁押金、剩余租金返还问题主动对某百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在前期摸底案件时了解到,被诉4家商户因2023年底商场发生漏水事件受到不同程度损失,故拒付租金并拒绝搬离场地;一家收藏有大量案涉老字号商场相关物品的博物馆因去留及藏品处置问题也不愿搬离。案涉商场按市、区工作部署,已纳入资产盘活重点项目,项目开工在即,如商户不能尽快搬离,将严重制约项目实施。考虑到纠纷特殊背景,如果直接立案、审理,涉及损失鉴定,即便判决解除合同或强制腾交场地,当事人必然要上诉、进入强制执行,解决问题的周期会很长。势必影响商场盘活项目的正常推进,也不利于商户合理实现自身诉求。为快速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提出希望各方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百货公司一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坦诚困难、寻求理解。租赁各方也愿意与百货公司平等对话。法院遂根据特邀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将系列纠纷委派至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同步指导。


调解情况

调解组织收到委派案件后,案件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当事人,主动上门走访,实地查看场地10余次,充分了解商场内情况和双方需求。针对博物馆的历史文化传承情况和公益性质,本着尊重文化产业、促进博物馆继续运营的思路,邀请原被告双方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历史文化学者、相关社会团体负责人召开研讨会,共同商讨博物馆去留及藏品安置问题,提出“搁置争议问题,先行解除合同,双方及时止损,场地有序交接”的调解思路,同时对租金交付、馆内藏品处置、搬迁人员资金调度制定详细方案,得到各方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法院指导,调解组织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前述各方均信守承诺,在2024年6月底前调解协议皆已履行完毕,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补偿全部到位,案涉场地全部腾空,保障了盘活项目顺利实施。从某百货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意愿到案件全部调解且履行完毕,用时仅两个多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作用,快速高效服务区域重点项目实施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涉及重点工作的系列案件,如一并进入诉讼,为保障各方管辖异议、回避、举证、上诉等法定基本诉讼权利,处理周期必然较长,且极易因诉讼而放大双方冲突焦点,增加化解难度,特别是会严重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进度。以温和、灵活的诉前调解方式将纠纷各方当事人引入对话平台,讲法律、讲情理“逐一突破”,或许是“最优解”。上述系列纠纷在诉前顺利化解,既关照了涉案商户的合理诉求、实际利益,又有力保障了百年老字号商场盘活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让“沉睡资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是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有效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突出代表。

(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来源:天津高院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