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快老了,常爱怀旧。闲暇之余,年代久远、亲力亲为的法院往事,不由自主地浮现在眼前。我想,如果能打开天津法院历史长卷中的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一页,或许能让大家记住天津法院的昨天,从而,更加珍惜天津法院的今天,迎接天津法院的明天。
1974年5月,我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当我走进它的所在地——位于天津发祥地“老城厢”的南马路182号时,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进入锈迹斑斑、足有四米多宽两人多高的褐色铁门后,面对的是日伪时期建造的天津伪法院的灰色主楼。墙皮有些泛碱和脱落的主楼呈F型。
F的一竖部分,与熙熙攘攘、车水马龙的南马路平行相对。主楼的主体两层、局部三层(第三层只有三间办公室)。站在法院的大门口迎面看去,像是一个耸立的“凸”字。高耸的足有两三人高的灰色围墙上零乱地挂着几圈铁丝网,把灰色的主楼围得严严实实,给这座建筑抹上一层威严与神秘。围墙下依偎着一圈低矮的像是地震时期的“临建房”。这便是法院的传达室、接待室、法警室、印刷室、档案室、审判法庭,以及职工宿舍、婴儿哺乳室、澡堂。
在坐北朝南的主楼正门前,是有两个篮球场大小的空间,中间被法院大门与主楼大门相对的用水泥铺就的走道分开。走道的东侧,歪立着一个在风雨中摇曳的篮球架,它与一张断了两条腿又被接好的乒乓球台,成为法院干警最奢侈的运动器械。每到课间操时间,篮球架下、乒乓球台旁,围满了干警。球的撞击声、开怀的笑声、着急的叫声、带着倾向性的“加油”声交织在一起,此起彼伏,使法院大院荡漾着青春的活力。走道的西侧,由稀疏的竹竿和葡萄藤搭起的凉棚,显得杂乱无章,里面堆满了干警的自行车。一场雨后,车架车座上粘满残枝、落叶、水珠。
主楼后由“F”的上两横构成的“凹”字处,堆满了足有一层楼高的煤堆,供四季做饭和冬季取暖。晴天,空气中弥漫着黑色的粉尘,须紧闭办公室绿色漆皮剥落的木质窗户;雨天,黑色的煤汤四溢,形成条条细小的径流挡住去处,须深一脚浅一脚、蹦蹦跳跳的躲避。煤堆的北面,横躺着一座宽大低矮,像是工厂“大车间”的建筑,进去之后,两侧各有六间房屋。冰冷的铁栅拉门、硕大的铁锁告诉我们,这就是羁押犯人的“待质所”。在没有羁押犯人时,它就成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冲洗地”和“修理厂”。不知怎的,这里的共鸣声很大。一次,我修车的把手落地,顿时,一曲金属乐声响起,把我吓了一跳。潮湿、阴森、寂静、恐怖,是“待质所”留给我的印象。所幸的是,在它的东侧围墙外,不时传来小学生朗朗的读书声,给死寂的“待质所”平添了几分生机与活力。
上世纪七十年代,高级法院的交通通信设施非常落后。一辆“胡素”、一辆“华沙”、三辆“212”吉普、两辆三轮“跨子”、三辆二轮“幸福”,是法院交通设施的全部家底。直到1980年,我与马书方(后为天津海事法院院长)到上海为宋鑫春(后为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入党政审时,才顺便“提”回一辆“上海”牌轿车。这是当年法院最值钱的家当。当时,如果能坐上法警开的“跨子”在外面兜兜风,真有些许自豪和不尽的惬意。为了能坐上他的“跨子”过过瘾,我抽的“墨菊”,每天都得给他“贡”上两根。至于审判工作中的调查取证和日常工作中的调研、开会,就只能骑自行车了。记得,有一次我和政研科的孙宝兴科长(后为河北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儒基副科长(后为市司法局局长)到南郊区(今为津南区)法院调研时,三辆自行车骑到咸水沽后,坏了两辆。关键时刻“掉链子”,弄得好不狼狈。作为对外联系的唯一通信工具的电话,少得可怜,每个庭处级部门只配备一部,而且设在庭处长办公室。我负责全市法院的信息工作,有幸分到一部电话,把我高兴坏了。我为此成了大家的“宝”。因为,谁要因私打电话,还要“求”我。当然,我也成了大家的“通讯员”,每天上上下下找人接电话,没把我烦死。还是接电话的人说得对:“谁让你整天守着会说话的‘宝贝疙瘩’偷着乐,你就跑跑腿吧”。
法院的工作与生活条件非常清苦。我到法院工作时,每月工资40.5元,攒了好几个月才“走后门”买了一辆大链盒的“红旗”牌自行车,没把与我同来法院工作的王祥(后为二中院刑庭审判员)羡慕死。我们这些新到法院工作的年轻人,各个争强好胜,特爱“呛火”,其“标的”不过是盒两毛多钱的香烟甚或是几支香烟。如果是请一顿“狗不理包子”或“白记饺子”,那就是相当大的“赌注”了,尽管有时争得面红耳赤,但谁也不敢轻易“下注”。我当时与常晓明(后为二中院副院长)讲:“我要是每月能挣100块钱,每天能抽一颗大雪茄、喝一瓶啤酒、吃一根香肠,我这辈子就心满意足了”。他白了我一眼,扔出一句话:“美死你,别做梦了”。至于办公条件,也比较艰苦。每天上班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打开水。拎着水壶走到主楼外的锅炉房排队打水,由于人多,一等就是七八分钟。那时的锅炉总不“蒸汽”,经常“罢工”,只好带着水票来回走半个多小时,到天津解放前有名的“三不管”之一的“南市”水房打水。那个时候,人们吃的喝的不是现在的“滦河水”,而是海水反灌的海河水,苦、涩、咸、腥。法院大门内的西侧,有一口“压把”的地下井,压出来的水,比现在的矿泉水还清凉甘甜,连我这个喝口自来水也闹肚子的人,喝下一瓶井水都毫无反应。于是乎,干警下班后拿着“四斤装”的酱油瓶、啤酒瓶(那时很少有塑料瓶),兴致勃勃地灌上几瓶,好与家人共享。法院的办公桌椅十分紧张,“一头沉”的写字台,是庭处长和审判员的待遇。至于书柜和大衣柜,连想都不敢想。因为,只有陈阜院长才有,副院长也只有书柜。我1975年到政研科工作时,与刘林山(后为法制日报驻津记者)共用一张办公桌。直到1978年才分到一张“三屉桌”。来法院工作四年,终于有了自己的办公桌,那高兴劲就别提了。每年夏天是最难熬的。烈日骄阳把地面烤得滚烫,热浪袭进屋内,把一天工作的好心情都给“蒸发”了。只有院长的办公室等几间房子有木制的电动吊扇,因安装的年代久远,转动起来嘎嘎作响,摇摇欲坠,无精打采地搅动着循环的热风。这时,大蒲扇、老头衫、大裤衩、湿毛巾、洗脸盆派上了用场,成为我们消暑纳凉的最佳装备。如果那个房间没有女同志,能穿上背心工作,那就是一种享受。
尽管当时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艰苦,但全院干警总有一种使不完的劲头。加班加点地工作是常态,但没有一个人有怨言。什么加班费、误餐费,根本没有这个概念。任何人加班都是“自带干粮自带被,三口馒头一口水”。就连1976年地震后,在法院前院葡萄架下搭建的临时办公室,也是由干警你拿一块塑料布、我拿一块油毡、他拿一条绳子,七拼八凑建成的。我现在还清楚地记得干警编的一首“打油诗”:“塑料棚内听雷声,脚踩泥巴来办公,信手摘粒紫葡萄,雨水冲净放口中”。当时,以苦为荣的乐观主义精神可见一斑。
“无巧不成书”。高级法院的门牌号是182号,我在1974年5月到法院工作时的工作证号也是182号。当时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共有182人。当时,高、中级法院对外挂“两块牌子”,对内是“一套人马”。院长是陈阜,副院长有常英、王绍敏、刘士周(以上均为军管干部)、郝双禄、张墨义(文革前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连瑞、范青典(文革前的副市长)。还有高度近视的老红军杨春华。
法院的内设机构很少。高院为办公室、政治处、刑庭、民庭。中院只有刑一庭、刑二庭、民庭、农村庭(负责审理四郊五县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现在高院的研究室、司法行政处、法警总队,都是当时办公室的内设科级单位,为政研科、行政科、法警队。在1976年地震时期,我记得高院办公室主任是李同振(后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宋树涛(后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庭庭长范萍、刑庭庭长赵华峰。中院民庭庭长余萍、刑一庭庭长付金英、刑二庭庭长薛书尧、农村庭庭长梁仲民。他们朴实、忠厚、正直的老红军老八路风范,至今都铭刻在我的记忆中,久久挥之不去;他们称呼我“小丁”的和蔼可亲的声音,至今都常常萦绕在我的耳畔,使我久久不能忘怀。我们应当永远记住这些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拓荒者”和为人师表的老前辈。
我来法院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后期,但“文革”味仍很浓。上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写大字报,今天批“走资派”,明天批“右倾翻案风”,后天“批林批孔”,整天瞎折腾。楼道内挂满了五颜六色的大字报,到处充斥着浆糊的馊味、墨水的臭味和人际关系的紧张味。你攻击我,我攻击你,人人自身难保。大字报中折射出的猜疑、嫉妒、讽刺、挖苦、无限上纲乃至人身攻击,造成严重影响,直到“文革”结束后很久,都没能消除。政治学习摆上了突出位置。每天下班后,都有一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读读报纸,学学文件。谁要请假,可是不小的政治上的“罪过”。如果晚上有急事,干脆就请下午假,因为他巧妙地规避了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政治态度问题。“斗私批修”“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的全院大会经常召开。一次,一个老干部在主席台上作“狠批私心一闪念”的发言,突然,人不见了!他去哪了呢?搬开发言台一看,这位老干部跪在地上,正在向挂着的毛主席像磕头。一面磕头,一面打自己的嘴巴,还一面嘟囔着:“我该死,我向毛主席请罪”。看到此景,我真忍不住想乐。看看全场,一片肃静,我赶紧拧了拧自己的大腿,把想乐的念头硬是憋了回去。再环顾左右,拧大腿、捂嘴巴的人还真不少。要知道,在这个“严肃”的政治场合,谁要是绷不住乐出声来,谁就会被你平日关系不错、现在“立马”与你划清界限而“翻脸不认人”的“亲密同志”,押上主席台,接受“革命群众”的批斗。这种连“笑”都要看场合的“红色恐怖”,现在回想起来还毛骨悚然。
在这一时期,审判工作也深深打上了“文革”的烙印。从刑事犯罪的罪名看,有很深的政治色彩,把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政治化。诸如“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盗窃罪”“反革命强奸罪”等等。判处死刑的程序因为无法可依,也不像今天这样严格。首先,将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写成罪状,每人不超过150字。我当时也是写罪状的“专业户”,像“铁证如山”“供认不讳”“罪大恶极”“为非作歹”“屡教不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造孽一方”“民怨鼎沸”“民愤极大”“怙恶不悛”等“专用词汇”,信手拿来,跃然纸上。其次,将写好的罪状,编成“告全市革命群众公开信”,送天津日报印刷厂,印制2万份,下发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学校,征求意见。第三,汇集群众意见,依据案件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毛主席“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最高指示”精神,确定是否判处死刑。
198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迁到鞍山西道312号,南马路182号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1988年5月,因工作调动,我离开了南马路182号,来到鞍山西道312号工作。1995年12月29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分为二,南马路182号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
1999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在原址拆掉老建筑,新建审判办公综合大楼。听说要拆掉老建筑,我心头袭来一种莫名的感受,它像一种巨大的力量,驱使我必须为它做点什么,——再看一眼南马路182号。这可能是一种怀旧、一种依恋、一种缅怀传统、一种历史寻踪。我带上相机,坐车来到南马路182号。但是,当我到了南马路182号,看到巨大的铲车在轰鸣着,看到那曾经十分熟悉的建筑被拆得残垣断壁、面目全非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勇气下车拍照了。
原谅我吧,南马路182号,我多么思念您,但最终还是晚来一步;原谅我吧,南马路182号,我没有在您最后一刻,把您的身姿收进我的相机。多少有些遗憾、伤感、愧疚。我最后深深地看了一眼曾经哺育了我、培养了我、锻炼了我的地方。再见了,令人难以忘怀的南马路182号,您的形象,您的一枝一叶、一砖一瓦、一门一窗,都已铭刻在我的记忆中。
如今,您已成为一座高大挺拔、宏伟壮观、中西合璧的原南马路182号(现为188号)的基石,成为已经合上的天津法院厚重的历史长卷的一页,成为不朽,成为永恒。
作者简介:丁建津,1950年5月生,1968年2月参加工作,2010年11月退休,原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