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法院审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80岁的老刘只有小刘一个儿子。因为年事已高取款不便,老刘就将20万元存款给了儿子和儿媳各10万元,交由他们代为保管。后老刘要求儿子、儿媳返还20万元养老钱。儿子小刘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在银行里的20万元已经被妻子取出并转存到自己的大女儿名下。当其向妻子索要时,妻子坚持这钱是老刘对他们夫妻及子女的赠与,不是保管款,并拒绝返还。老刘无奈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儿媳返还20万元养老金。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老刘与儿子、儿媳之间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综合本案事实,老刘年事已高,其主张将20万元存款交由儿子、儿媳保管用于养老具有合理性。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必须具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赠与协议签订时,赠与人需具备充分的理解能力。而儿媳主张20万元是老刘的自愿赠与,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老刘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故老刘要求儿媳返还钱款,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