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宣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从事食品、保健品经营期间,从他人处购买没有合法来源、未取得任何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无正规产品标识的“减肥果蔬片”,自行在网上购买包装并封装后以“KT果蔬片”的名称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上述“减肥果蔬片”中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