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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4-11-04 14:15:07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自2021年7月开始同居,2024年6月分手。分手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恋爱期间往来款和购车款13万余元。

法官了解到,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万元,后被告因原告父母索要退还5万元,被告实际取得彩礼6万元。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主要生活支出由被告负责,双方互有转账,差额为6万余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过5000多元的手机一部;原、被告花费13500元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均有出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结合原告给付彩礼金额、被告已退还的彩礼金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主要由被告负担,且有被告为原告购买手机支付款项的情况,结合双方往来转款金额及共同生活时间,被告主张往来款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常理,故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往来款不予支持。针对共同购买的车辆,双方对车辆现价值存在不同意见,结合车辆原价、购买时间,承办法官酌情确定了车辆现价,并根据车辆购买原因,车辆占用情况等进行了合理的车辆分割。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