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朋友圈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西青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英和小美是认识十多年的好友,都从事同一行业。因失恋和工作原因,小美对小英产生怨恨。2023年9月,小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小英的信息,指责小英插足他人感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小美的微信中有大量本地同行人员,除此之外,小美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并向小英的母亲单独发送相关微信。
小英认为,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送文字信息,对小英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发表了个人评价,评价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质,给小英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小英的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英的名誉权。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向小英赔礼道歉,综合小美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小英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对小英主张的1000元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