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被告赵某最终同意补偿原告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
赵某在某平台商家购买了价值17.9元的儿童玩具,由于“颜色”问题申请售后服务,平台自动检测到商家与赵某可能存在“分歧”,为赵某推送“仅退款”链接。此后,商家因消息繁多并未在48小时内处理,根据平台退款机制,赵某退款成功。商家梳理信息发现该情况后,多次联系赵某要求将玩具退回,但赵某一直未予理睬。
随后,商家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认为其与赵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在收到商品后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退款却未退货,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7.9元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
赵某表示,因自己年纪较大,未能及时查收信息,造成未能及时退货,并非主观故意。案件承办法官向赵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意识到其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仅退款”范畴。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赵某同意补偿某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
承办法官张仲秋介绍,“仅退款”意味着消费者在平台上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者遭遇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平台通过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后,会支持消费者快速退货退款或“仅退款”不退货。一旦发生售后争议,“仅退款”让消费者有机会省去等待商家同意退货、寄回商品、商家确认商品无误并退款等环节,从而快速解决问题。
张仲秋提醒,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诚信交易,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如果商家遭遇不合理的“退款”申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平台方要加强监管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仅退款”功能的滥用。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有的商家会对“仅退款”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比如有的商家在邮寄包裹时附带“温馨提示”卡片:“对于在本店购买的商品,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后台联系客服,但不接受以任何形式进行调包、退空包、虚假退货、仅退款、退货影响二次销售等行为;关于‘仅退款’或者退空包等违约行为,本店很乐意和您先行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您收货地管辖法院提交诉讼。”
“仅退款”如今成为电商平台便利消费者的标配,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会玲提出该项功能切不可滥用,否则有可能违法。她认为,电商行业内“仅退款”让消费者在售后服务环节没有后顾之忧,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已成为电商平台增强用户黏性、留住用户的得力举措。
然而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功能的相关规则,恶意申请薅商家羊毛,对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出现了大量的类似诉讼案件。“如果买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商品而不退款,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占,存在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刘会玲说。
另一方面,信息网络平台在其售后服务类型中设置“仅退款”选项,支持消费者在符合条件下申请“仅退款”,是信息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更有利的承诺。买家在平台购物,有权根据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类型提出售后申请,并由平台对此进行审核,平台识别后主动介入处理并作出全额退款的解决方案,此为平台履行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合法服务内容。
买家下单购买商品如约支付购物款,并无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商家未实际收取买家支付的购物款,系因平台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作出的向买家全额退款的决定使然。
商家作为从事网络销售的商事主体,在平台经营企业店铺,应对平台服务内容及相应规则明知且理解。若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作出的“仅退款”处理存有异议,商家可基于其与平台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