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年人由于身体欠佳或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会将自己的存款交给子女保管或提前处置重大财产,谁知有的家庭竟会因此产生信任危机,由此引发的家事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本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80岁的老刘只有小刘一个儿子,因为年事已高取款不便,老刘就将20万元存款给儿子和儿媳各10万元,交由他们代为保管,后因没有生活来源,老刘要求儿子、儿媳返还20万元养老钱。儿子小刘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在银行里的20万元已经被妻子取出并转存到自己的大女儿名下,当其向妻子索要时,妻子坚称这钱是老刘对他们夫妻及子女的赠与,不是保管款,并拒绝返还。
“我不识字,也没签过啥协议,可那是我的养老钱啊!”刘大爷因此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0万元养老金。
法官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刘大爷与儿子、儿媳之间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综合本案事实,刘大爷年事已高,其主张将20万存款交由儿子、儿媳保管用于养老具有合理性。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必须具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赠与协议签订时,赠与人需具备充分的理解能力。而儿媳主张20万元是刘大爷的自愿赠与,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刘大爷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据《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故刘大爷要求儿媳返还钱款,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不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指引,实践中,类似的纠纷不在少数,而“养老钱该不该交由子女保管”也成为老年人困惑的问题。这种基于亲属关系而衍生的代管财物关系,一般不会签订保管合同等书面材料,可老年人往往会因为举证不能而陷入维权困境。守好养老钱,才能切实维护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委托子女代为保管财产时,应当与其协商签署详细的书面代管协议,对财产归属、保管办法、返还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保存相关微信及通话录音等证据。
其次,尊重老人的自主支配权。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老人为子女辛劳了半辈子,年迈后基于信任委托子女保管钱财,子女不仅要妥善保管,不侵占挪用,更要尽好孝道,敬老爱老,用心为老人生活谋划,尊重他们的自主支配权,让老人安度晚年。
最后,老人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多与家人、朋友、邻居等保持联系和往来,多参加一些正规合法的社会活动,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管是投资理财、养老服务项目还是交由子女保管财产,都要慎重选择,学会依法维权,才能让自己的养老钱安全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