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趁着“双11”花费5500元在网上选料定做了一只翡翠手镯,拿到手镯后却觉得不是她选的那块料。之前选购时,店铺工作人员将镯饼在自然光下进行了展示,并详细讲解了镯饼材质,讲明了因拍摄角度、光线和手机像素等因素,色差无法避免。
小美购买前,店铺工作人员再次提示:翡翠手镯属私人定做商品,一旦动工,不支持二次销售和退换。小美表示知晓并付款后,店铺开始加工手镯,其间也向其发送了加工视频。小美收到手镯后却发现镯子表面有“裂纹”,向店铺反馈后,店铺告知其该“裂纹”是“棉”,即翡翠的天然特性。小美却觉得这个镯子并非由她选购的那块镯饼加工制成的,故在购物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
因双方交易尚未达成,小美支付的款项仍在购物平台账户中,故翡翠店铺诉至法院,要求小美付款;小美则提出反诉,认为手镯与镯饼货不对版,且镯子上存在“裂纹”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店铺退货退款。
津南法院接到案子后,现场查验了案涉手镯,通过肉眼无法看到镯子上存在裂纹的情况,用灯光照射镯子内部也没发现有裂纹的情况,但用手触摸镯子表面,存在着一道浅浅的凹痕。由于小美不同意对镯子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镯子存在裂纹的情况。
法院认为,手镯实物与店铺拍摄的视频有一定出入,不排除拍摄设备、角度、光线、测量方式等因素影响,就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镯子不是由小美所选镯饼制作。店铺交付的镯子在客观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正常的使用且肉眼基本观察不到,未达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对于小美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该瑕疵会对案涉镯子的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故酌定扣减部分货款金额,判决小美支付翡翠店铺剩余货款。
法官说法
网购翡翠镯料定做的手镯是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设计和制作的,具有独特性和专属性,不适合再次出售给其他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购买定做的商品前,应当仔细了解商家的退货退款政策,并在购买前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商品的设计、规格等细节。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展示的有明显差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应当积极承担责任,配合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消费者也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恶意退货或者损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