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青法院与天津二中院行政庭联合办案,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工伤赔偿10万元。
据悉,原告周阿姨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10月,周阿姨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内损伤。经鉴定,周阿姨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阿姨的配偶老张被指定为其监护人。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阿姨系工伤。但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和周阿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物业公司向津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津南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同时,周阿姨向津南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老张担任周阿姨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8万元。由于管辖权问题,案件被移送至西青法院审理。
西青法院民三庭法官收到案卷后,快速掌握案情,决定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入手,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法官第一时间与二中院行政庭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开展联合调解工作。二中院法官继续与物业公司沟通,向其释明行政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风险;西青法院法官则多次与周阿姨一家沟通,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其合理确定调解预期。
经过两位法官的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同意就劳动争议诉讼进行调解,并撤回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物业公司当庭支付给周阿姨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0万元。至此,这起工伤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