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电、毒、炸”齐上阵 从事非法捕捞
【天津日报】“8人组”捞来法律制裁
作者:常健   发布时间:2024-12-23 14:25:49 打印 字号: | |

在非法捕捞“低投入、高回报”诱惑下,少数人铤而走险,偷偷摸摸地采用“电、毒、炸”等违法勾当进行捕捞作业。这些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影响生态平衡,还对渔业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影响。近日,本市宁河法院针对非法捕捞“8人组”作出了宣判。

12月10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于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中,被告人石某、于某二人为非法牟利,共谋雇佣于某、魏某等6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在滨海新区黄港水库一库非法捕捞银鱼共4044公斤。另石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江区,以电捕鱼这种禁捕工具捕获鲤鱼共2200余公斤、白鱼8公斤。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

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对8名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因为自己法治意识的淡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多名被告人深刻反省了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缓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近年来,宁河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以七里海湿地为中心,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还乡新河、北京排污河五河共治的环境资源治理新局面,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为打造“大水大绿大美”的生态宁河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法官说法

非法电鱼危害有多大?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区”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来源:《天津日报》2024.12.23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