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成立五年来,依法能动履职,共审执结案16.6万余件。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包括刑事、金融、涉外商事、知识产权等审判领域,也包括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创新举措,具有较强的案例示范和引导作用。
一个案例中,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及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传媒公司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传媒公司使用,传媒公司支付租金。但是,传媒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加以限定,本案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传媒公司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判决传媒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护“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是从化解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认定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有效转化。
在另一起虚开发票案件中,被告人杨某以近亲属或他人名义,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采用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方式,利用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收取票面金额0.5%至1.5%的好处费,获利共计340万余元。经查,杨某通过上述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万余份,累计票面金额上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是认定虚开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虽然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没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均有相关规定,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开发票犯罪依法严惩的态度。